编辑:sx_liujy
2016-05-10
海南省教育厅近日对高校章程进行核准,下面是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章程,请大家认真查看了解。
序 言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92年的海南省政法干部学校,2003年6月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设置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建院以来,学院始终立足海南,面向全国,全力培养政法职业人才、服务行业与社会,形成了海南省高等教育领域唯一培养公安警察类人才的教育力量,为海南政法事业和政法队伍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学院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弘扬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忠于法治、艰苦创业的精神,遵循“德法兼备、知行合一”的校训,走政法警察职业特色的发展道路,积极融入法治海南、平安海南、和谐海南的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简称海政,英文名称为Hai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英文缩写HVCPL。学院法定住所地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280号。学院官网是:http://www.hnplc.com。
第三条 学院是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院隶属于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业务归口海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学院坚持政法职业特色,加强行业合作、院校合作、中外合作。紧紧围绕海南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要,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两翼发展,注重内涵发展,承担省级实战型政法警务人才培养任务,将学院办成现代政法警察类行业院校。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技能为重,紧贴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精细化需求,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中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提升岗位适应能力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行业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依据学院章程制定各项配套制度,严格按制度管理学院的各项事务。依据学院章程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定位,制定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指标,推动学院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人才培养是学院的中心工作。
学院建立以教育教学标准为核心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加强教学督导,确保教育教学标准得以执行,以标准执行促进规范管理,以规范管理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条 学院以专科人才培养层次为主,适当开展经批准开办的合作本科层次人才培养。实施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等教育形式,积极搭建与中职、本科院校的“立交桥”,拓展与国外教育机构的合作,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努力提升办学质量。
第九条 学院以举办公安警察类、法律应用类、法务技术类、公共安全技术类等专业为主,可根据海南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十条 学院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建设智慧校园,提高学院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强化学生行为养成,培养品德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政法警察类职业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院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核定办学规模;依法任命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资产;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提供和保证学院的办学资金;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统筹协调政府部门、社会与学院关系。
第十四条 学院在法律法规和举办者、上级相关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以及招生等方面享受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课程开设、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依法自主开展应用性研究、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四)依法自主与境外院校和有关机构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教师培训、技术开发、办学经验交流等活动;
(五)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
(六)依法自主管理与使用举办者和指导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举办者和指导者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主管教育部门、举办者审批通过后,学院可以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民主管理、教授治学。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依照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自主独立地行使职权,保证学院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政法工作者;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处室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工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学院党委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事项,依法定程序决策,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院党委议事形式为党委会议。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参加党委会议的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涉及议题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列席,相关议题研究完毕后即告退席。党委扩大会议因工作需要召开,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和项目涉及的范围由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审议学院重大决策、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和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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