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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0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院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院、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等。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是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教学、科学研究及教辅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由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确定。具体程序是由院长动议,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拟订,由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系、部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系、部主任是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系、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系、部主任以及副主任、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系、部主任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三十五条 学院积极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基地(研究会、研究中心)、人才培训中心(基地)和实习实践基地等的建设,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置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教职工依法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专职管理职员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工勤岗位聘用制度。
学院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管理服务,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三)指导、服务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国家规定的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获得学院提供的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便利条件;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任务,勤奋工作,互助合作;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和服务,组织、带领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实践和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忠诚教育事业,恪守师德规范,遵守学术规范;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构建完整的教育培训体系。
第四十三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六条 学院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四十七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和其它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实习实践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团队精神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奖助学金等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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