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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0
第二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集体决定前由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经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关于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建立并完善学院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四)审议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审议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学类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七)审议学院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八)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九)讨论由院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教师和行企业一线专家代表组成,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为四年。
各二级教学单位组建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参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指导本单位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专业设置,专业建设、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小语种、紧缺专业可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技术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校外知名专家及行企业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学院理事会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学院理事会由学院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支持学院办学的地方各级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海内外关心支持学院建设的社团、企业、企业家和知名人士,杰出校友、国内外知名专家,以及学院相关负责人和代表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由学院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院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二)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学院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三)就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院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院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六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二级部门按确定的名额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学院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讨论、修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学生会主席和新一届学代会委员会委员;
(四)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系、部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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