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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0
第五章 教职工、学生与校友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以事定岗、按岗聘用,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四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学院逐步提高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注重师德建设,提高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领导和法律顾问组成,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学院关注青年教师的成长和发展,为其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校外兼职报告制度。学院教职工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在校外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兼职工作,但须向学院人事处报告,经院长办公会议同意才能兼职。
第五十五条 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外籍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节 学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文体、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规范开展学生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客观、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六十一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爱心基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等多种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十二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企业的研发工作等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院领导组成,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双方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节 校友
第六十六条 校友是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和学院外聘的各类专家学者以及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的中外各界人士等。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友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院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规划与成就。学院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学院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六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助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七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院经费使用坚持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优先保证人员支出和维护学院正常运行的支出,兼顾重点项目的支出,严格控制公务经费的开支,专款专用。
第七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依法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四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学院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七十五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积极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和品质,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六条 校徽是学院的象征。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的图形由学院中英文名称环绕蓝色徽标组成,徽标由字母“H”(代表海南)和“S”(代表软件)变化而成,整体造型犹如一个高速运转的软件光盘,体现高科技、信息世界的内涵,象征学院稳步和谐发展。
第七十七条 学院校旗为长方形,由学院校徽和学院中文名称组成,学院校徽位于旗面左上方,学院名称为白色,位于旗面正中偏下。图案设计寓意和校徽相同。
第七十八条 学院校歌为《开启未来》。
第七十九条 校庆日为11月15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院办学活动的根本制度。本章程生效后,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和废止学院其他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院党委会审定,报海南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八十二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发展目标等发生变化。
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院长;
(二)学院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院党委会议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出。
章程修订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党委会审定,报海南省教育厅核准后重新发布。
第八十三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并向院长办公会议、学院党委会议报告章程执行监督情况。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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