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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0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的委员会。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民主党派代表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承担学院党委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学院纪委委员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学院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并履行相应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民主党派及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单数。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院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须有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审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相关管理机构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的产生,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为四年。
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审议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方案;审议教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审议课程标准,检查、评估课程教学质量;指导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与实施;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基层单位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党政干部、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按适当比例选举代表。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院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学代会代表由各系(部)学生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下,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一般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学代会委员由学代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学代会闭会期间,学代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的领导机构。学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讨论、修改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二)审议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四)讨论学院和学生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充分保障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二节 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系(部)是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学生管理活动的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十七条 系(部)党总支负责本系(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和监督系(部)主任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系(部)主任为本系(部)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系(部)主任定期向本系(部)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系(部)设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九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系(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本单位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决定。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系(部)主任以及副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等。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系(部)主任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
党政管理部门、工青妇组织及其他教学教辅部门的重要问题决策形式为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其议事范围、议题确定等参照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系(部)设立基层工会组织,基层工会组织在学院工会和系(部)党总支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系(部)按专业或课程设置教研室,主要任务是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开展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培养教师队伍。
第四十二条 设立在学院的研究所、研究中心及其他科研基层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授权,设立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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