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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最新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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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0

第四十一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为教职工建立有效的成长机制和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其成员由教职工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院领导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院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校外导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学  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顶岗实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和参加省内外各类技能竞赛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教学活动、学术研究、校园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勤于学习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道德品质;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热爱学院,自觉维护学院声誉;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在学院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十一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障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按规定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院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其成员由学生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院领导组成。

第八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五十九条 对企业、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院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完善财务监督机制,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二条 学院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九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将涉及学院基本情况,发展规划,学生招生考试、就业资助,专业建设与教学,师资建设,财务资产管理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信息给予公开。

第六十六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七条 学院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教育和培训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海南省各市县中职学校的对口支援。

第六十九条 学院充分发挥“政校企外”四方合作办学理事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七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校友系在学院及前身学习、培训和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校友应遵守学院校友会章程,关心支持学院的建设发展,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学院优先为校友提供本校教育资源,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十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校训为笃学砺能 知行合一。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院的象征。学院徽志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徽标底色为钻石宝蓝色,由学院英文校名缩写“HCEB”组合成雄鹰在海天之间翱翔的图案,寓意学院高瞻远瞩、快速发展,体现学院的名称和地理位置;徽标下方为“1984”字样,代表学院建校时间;外环底色为金黄色,上方和下方为黑色的中、英文校名全称。

学院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校旗以橙色作为底色,上方正中为学院徽志,中间为黑色的中文校名。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校歌是《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之歌》。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校庆日是8月11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海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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