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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最新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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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0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政校企外”四方合作办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发挥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特色培育和服务社会等方面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一)理事会的性质。由政府、学校、行业企业和国外教育机构等相关方面代表参加,以“政府主导、学院负责、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的方式,组建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

(二)理事会的宗旨。创新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整合“政校企外”四方资源,形成整体优势,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创新、合作发展,增强学院办学活力,实现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成果四方共享,形成互利共赢的格局。

理事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主要负责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审议学院专业建设、科研方案、学术评价、学风建设等,着重促进应用型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院的二级学院副高以上职称代表组成,委员由教学科研单位按确定名额民主推荐和选举产生。院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

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设置教学委员会,主要负责教学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审议学院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全院教学管理和校企合作育人方案,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等。

教学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

教学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置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对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学督导委员会由学院聘请资深教授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兼职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

教学督导委员会按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学院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分配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由教代会审议和讨论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60%;以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按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两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可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范围内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院内设组织机构,调整机构职能。各内设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相应职责,为师生员工和学院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进行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通过二级预算管理机制,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学院院长委托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支持二级学院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学院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二级学院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自主设置教学单位,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办学发展需要设立研究机构、教研室和实训室等,由二级学院提出具体方案,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设立以骨干教师为主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教学机构,充分发挥专业骨干教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直属研究机构是二级学院依据专业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内部组织机构。其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学院院长任命或聘任。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由管理人员、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院根据教育教学改革需要,适当从行业、企业引进优秀人才,努力建设具有高职教育特色的师资队伍。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学院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院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按照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协议,享受薪酬、医疗、休假和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继续深造和到企业挂职锻炼的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教书育人,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努力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业务素养;

(三)遵守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

(四)关心和爱护学生,对学生开展德育、法制教育和各种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五)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和教育,制止不利于学生的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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