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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5
为积极推进我省高职(专科)院校考试招生改革,现将2016年贵州高职专科院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各市(州)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各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各相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的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我省高职(专科)院校考试招生改革,现将今年我省高职(专科)院校招生工作安排如下:
一、招生类型
2016年我省高职(专科)院校考试招生实行以下形式:
(一)分类考试招生。2016年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实行高职分类考试招生,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综合评价方式录取考生,招生计划占学校总规模30%的比例(2017年将成为主渠道)。参加全省普通高考报名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均可报考,高职(专科)院校根据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新生,其招生性质、在校培养模式、毕业证书发放等,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的新生完全相同。各高职(专科)院校要认真研究制定分类考试招生章程,并于2016年1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经审核批准后于2016年2月中旬以前向社会公布。
(二)单独考试招生。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性高职(专科)院校,针对中职毕业生继续实行单独考试招生,单独组织文化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并按成绩择优录取。其招生性质、在校培养模式、毕业证书发放等,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的新生完全相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与分类考试招生一致。
(三)普通高考。高职(专科)院校考试招生继续实行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录取模式,依据其考生高考成绩和填报的志愿,由高职(专科)院校择优录取。按《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文件要求,以后,将减少此项招生形式录取学生的比例。
(四)中职单报高职。继续实行中职毕业生对口报考高职(专科)院校,考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文化考试,高职(专科)院校根据考生志愿和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五)中职推优。继续实行中职学校推荐主科各门课程考试成绩达良好以上的应届毕业生,进入高职(专科)院校对口专业学习的录取模式。高职院校依据学生在校表现、学习成绩和职业技能专业成绩择优录取。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三等奖和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二等奖及以上的学生(含2015届的学生),各校要优先推荐,名额不占学校的推优比例。
(六)五年一贯制。继续实行高职(专科)院校依据考生中考成绩择优录取。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五年。学生前三年享受中职学生相关政策照顾,后二年享受高职学生相关政策待遇。经过3年中职教育毕业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升入高职(专科)院校学习2年。对完成前三年学业并考核合格,但又不愿继续后二年高职学习的学生,可发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准予其毕业离校。
(七)“3+2”分段制。继续实行高职(专科)院校依据学生初中成绩择优录取。学生前三年享受中职学生相关政策照顾,后二年享受高职学生相关政策待遇。学生3年中职教育毕业后,经过高职院校测试符合条件的升入高职(专科)院校学习2年。
二、招生办法
(一)招生报名
参加分类考试招生、单独考试招生、普通高考、中职单报高职、中职推优等考试招生的考生,须按省招委《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黔招委〔2016〕30号)规定,参加报名。
中职推优报名时应领取中职推优表格和档案袋等相应资料,按规定填写签字盖章汇总后,于2016年4月10日前交省招生考试院(推优生名单统计表须报电子文档)。
参加五年一贯制招生录取的考生按中考规定的报名时间、条件及办法执行;参加“3+2”分段制招生录取的考生按规定在高职(专科)院校申请报名。
参加中职单报高职的考生,除享受高考少数民族政策性照顾外,不再享受其他政策照顾。
(二)招生计划
各高职(专科)院校,要结合本校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专业及计划,原则上普通高考招生计划数按照本校年度招生规模的50%以内比例安排,分类考试招生计划数按照本校年度招生规模30%的比例安排,其他类招生按照本校年度招生规模的20%以内比例安排。具体计划,各高职(专科)院校于2016年1 月10 日前上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由省教育厅审核下达执行。
各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按应届毕业生数30%以内的比例推荐优秀毕业生进入高职(专科)院校学习。
(三)思想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社会考生由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根据考生本人的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评价。
考生评价的标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努力学习,身心健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评价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以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检查
参加分类考试招生、单独考试招生、普通高考、中职单报高职、中职推优等考试招生的考生,均须参加学校所在各市(州)招生办组织的体检。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照省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关于做好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黔招委〔2011〕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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