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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2016年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481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西平果大学城大学路12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条 证书颁发: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完相应科目并成绩合格,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院招生专业及计划: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招生类别 | 学制 | 人数 | 学费(元) |
640105 | 酒店管理 | 文理 | 三年 | 180 | 7500 |
?630302 | 会计 | 文理 | 三年 | 180 | 7500 |
630503 | 国际商务 | 文理 | 三年 | 180 | 7500 |
670202 | 商务英语 | 文理 | 三年 | 130 | 7500 |
630701 | 市场营销 | 文理 | 三年 | 160 | 7500 |
?630801 | 电子商务 | 文理 | 三年 | 180 | 7500 |
540502 | 工程造价 | 文理 | 三年 | 120 | 7500 |
?540501 | 建设工程管理 | 文理 | 三年 | 120 | 7200 |
540104 | 建筑室内设计 | 文理、艺术 | 三年 | 120 | 7500 |
?630702 | 汽车营销与服务 | 文理 | 三年 | 120 | 7200 |
630209 | 互联网金融 | 文理 | 三年 | 160 | 7200 |
610104 | 智能产品开发 | 文理 | 三年 | 120 | 7200 |
690202 | 人力资源管理 | 文理 | 三年 | 130 | 7500 |
600112 | 高速铁路客运乘务 | 文理 | 三年 | 150 | 7200 |
600401 | 民航运输 | 文理 | 三年 | 150 | 7600 |
????备注: 1、实际招生专业及计划以2016年广西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数据为准。 2、各招生专业计划根据录取情况可适当调整。 3、高速铁路客运乘务、民航运输专业报读条件:女生身高4000px及以上,男生身高4250px及以上;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四肢无明显疤痕。 |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分类录取。
第十七条 实行网上远程录取方式。
第十八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我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原则: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
第二十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
第二十二条 对自治区考试院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考试院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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