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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为了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2016年重庆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重庆科技学院 院校代码: 11551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 2004年5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由原中央部委属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和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设立)。
第三条 校 址:重庆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 学校现占地约2062亩,校舍建筑面积约60.2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3.2亿元,图书馆藏书126万册。学校现有教职工15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100余人,专任教师中正副教授500余人,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在校学生20000余人。
第七条 各专业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及教委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普通本科专业每学年收费4625—6250元/人,艺术类本科专业每学年收费11500元/人,每学年住宿费1000-1200元/人;
2.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校企合作开设的物联网工程专业每学年学费5600元/人,培训费4200元/人;
3.与纳德腾泽投资有限公司校企合作开设的酒店管理(国际邮轮管理订单班)专业每学年学费4600元/人,培训费8000元/人(培训费仅收取第一至第三学年);
4.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八条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重庆市教委审核、教育部分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为准;招生计划编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考虑生源质量、就业需求等因素,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办学资源,质量、规模、结构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45名,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九条 录取规则:
1.在遵循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进档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进档考生,征集志愿时学校原则上不参加降分投档录取。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10%以内,实施平行志愿设置的,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3.录取英语专业考生单科英语成绩原则上要求达到生源省英语总分的80%以上,其余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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