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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4年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实施办法

编辑:sx_haody

2014-05-14

为深化北京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探索高等职业教育多元评价、多样化入学方式,在不断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基础上,按照“积极推进、适度扩展、规范程序、稳妥操作”的基本思路,2014年北京市将继续在部分高职院校进行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工作,同时在部分高职院校开展有条件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现将北京市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实施办法公布如下:

一、招生计划

2014年参加高职自主招生的院校有26所,招生计划总计7105人(见附件1);参加有条件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院校有2所,招生计划200人(见附件2)。

二、学校录取的主要依据

院校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的指导下自主确定入学标准,原则上应包含:

1、院校组织的综合能力测试笔试成绩

2、院校组织的面试、实操能力测试成绩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成绩(高中会考成绩等)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评语或中学的推介材料

各院校根据专业特点和入学需要自主确定入学标准,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已参加北京市2014年高考报名的考生。

(二)报名办法

考生按院校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

考生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填写院校印制的《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报名表》,并向招生学校提供加盖中学公章的推介材料,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提供《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册》,其他考生提供《高中学生考试成绩登记表》、《高中学生评语表》(学籍卡正反面)。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表》经本人及家长确认上交后,一律不予更改。

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应向考生出具加盖学校公章的相关推介材料。

每名考生限报一所院校。

(三)报名时间

3月上旬,院校公布招生章程,3月中下旬办理报名手续。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往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时,必须具备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执行。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须根据招生院校要求提供高考体检结果。

六、收费标准

院校参照“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入学考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对院校的考试形式、考试内容、考试时间等招生考试方案及招生章程进行审核。

院校自主采取不同形式的入学考试评价办法,考试可采取笔试和面试等形式,考试内容以综合能力测试为主。各校初试日期统一定于3月29日上午进行。

八、录取安排

招生院校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结合考生高中阶段的学习情况及综合测试成绩,自主确定录取方案。

(一)时间

招生院校应于4月份完成录取,拟录取名单必须在4月22日前报考试院高招办打印录取名册,并于4月下旬寄发录取通知书。

(二)调档

被录取考生的档案(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学校(单位)向招生院校提供。

(三)相关规定

1、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高考。录取考生已交纳的高考报名考试费由招生院校在报到注册后退还。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高考。

2、经考生所在学校(单位)同意后,招生院校可提前组织被录取的考生进校进行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学费用。该批新生与当年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秋季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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