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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八、法学界要加大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研究,推动投资对象国不断改善投资法律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在研究本土法律问题的同时,也非常注意学习、借鉴和移植域外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与此形成的一个巨大反差是,国内法学界很少研究中国法学理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输出问题,更很少讨论中国有义务推进投资对象国的法律制度改革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中国法学界缺乏必要的学术自信,二是,中国法学界缺乏丰富的法理资本,三是,由尊重他国主权推导出来的不影响他国法律制度改革的结论。令人可喜的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迄今也已顺利建成。在诠释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中国法学界积累的法学理论资源既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元素,也有与国际主流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接轨的国际化元素,可资共享。因此,中国法学界本应具有较强的学术自信。
为推动“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营造有利于中国投资者友好型的法律环境,履行我国作为资本大国的国际责任,我国法学界有权利、更有义务研究投资对象国的法律环境,并支持和推动该国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需要指出的是,支持投资对象国改革法律制度与尊重该国主权并行不悖。相反,尊重投资对象国主权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帮助该国完善法律制度,优化投资法律环境。帮助投资对象国完善法治环境也是许多资本输出大国的惯例。例如,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 的中德法律合作项目对我国提供了大量的立法咨询活动、法官培训活动和行政执法咨询活动,得到中国法律界的充分肯定。
古训曰,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因此,在贯彻“走出去”战略中,应当树立“资本未动,法律先行”的理念。法律先行不仅意味着我国投资者要在海外投资之前,聘请律师和学者对投资对象国的法律环境进行尽职调查,也意味着我国法学界要持续关注和推动我国对外投资比较集中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环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文化等因素的不断完善。
总之,在贯彻“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既要关注资本走出去的问题,也要研究中国的法律、法学和法学家如何走出去的问题。建议财政部、商务部、外交部和中国法学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积极为中国法学界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建立专项资金支持制度。中国法学家也应在援助其他国家立法改革项目中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提供扎实的法律依据。
以上就是中企赴美并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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