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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赴美并购知识:美国外资安全审查程序

编辑:sx_zhangh

2016-04-20

随着中国海外投资规模的扩大,中国企业对美国投资并购的势头也逐渐升高,美国方面为了保证国家安全,制定了很多的限制措施,本站编辑就为大家分享美国外资安全审查程序的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委员会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外资并购美国公司不得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权由总统授权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委员会(Committee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States,“CFIUS”)具体执行。

CFIUS 成立于1975年,是跨部门的委员会,主席由财政部部长担任,秘书长由财政部所属的投资安全办公室主任担任,其成员单位包括财政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商务部、国防部、国务院、能源部、白宫贸易代表办公室与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观察员单位包括经营与预算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土安全委员会,中情局局长和劳工部部长也列席CFIUS 的会议。从其人员组成来看,CFIUS的重要性相当了得,它几乎囊括了美国经济和安全要害部门的全部高官。

CFIUS 赖以运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1950 年的《国防生产法》第721条,以及2007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外国人投资和国家安全法》(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2007, 以下简称“FINSA”),以及2008年12 月22 日出台的FINSA 的配套实施条例《关于外国人兼并、收购和接管的条例》(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 “实施条例”)。

FINSA 规定强化审查的范围不仅限于传统军事或国家安全资产,并且扩展到任何涉及“核心基础设施”的外国投资交易。这一规定大大扩大了受管辖的交易审查对象。实施条例对国家安全审查的原则、范围、标准和程序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并对诸如“控制”、“核心基础设施”、“受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等关键词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FINSA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理论上说,任何外资并购都可以被CFIUS 否决,同时CFIUS拥有对已完成的外资并购的重新审查权。这些规定都使得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于外资并购的影响日益加大。

因此,对于那些打算赴美收购低价优质资产的中国国有企业来说,知悉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程序及审查内容并及早做好应对准备,对于整个交易来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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