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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最近的一次是2000年的小布什和戈尔之争。当时美国的候选人票已经达到538张。小布什(George W. Bush)共得到50,456,002张选民票,却赢得了271张选举人票,戈尔(Al Gore)以在任副总统的身份参选,比小布什多得50,999,897张选民票,却因只得到266张选举人票而落选(其中一人弃权)。
当时佛罗里达共有25张选举人票,第一次点票小布什只获得微弱多数,且小布什的弟弟杰布(Jeb Bush)是佛罗里达的州长,有人怀疑杰布帮助他哥哥作弊。戈尔阵营要求重新计票,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允许重新清点总共大约6,000,000张选票中的175,037张选票。在机器点票过程中,有的选票没有被计算,有的则被重复计算。因为机器的设计有问题,无法辨认遗漏和重复清点的选票,所以只能大约估计,机器清点总数与实际票数并不相符。
在Volusia郡,遗漏和重复清点的选票与机器清点的数字不符。在Orange郡,所有的选票都被重新清点。在Broward郡,选举委员会没有报告第一次机器所遗漏和重复清点的数字,只是报告了正式重新清点中遗漏和重复点票的结果,使戈尔多得了567票,重新点票的标准并不严格,将“有酒窝的无空屑红带”(dimpled chad,恕我不懂技术,无法解释)的选票也计算入内。长话短说,戈尔仅因几百票的差距,而失去了佛罗里达的25张选举人票而获选。
如果候选人得到了多数的选民票而不能当选,投票选举他的选民一定是不满意的。既然如此,为什么起草美国宪法的国父们会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呢?
选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全民普选,另一种是通过国会议员选举。当时美国还没有全国性的政党,交通不方便,一个深得民心的候选人的号召力只限于当地,在其他地方可能无人知晓。而来自各地的候选人会把选票分散,将无法代表全国人民的意愿。但是若通过国会选举,则每一位议员必须精准地评估他所代表的州民的民意,然后酌情投票,这便可能造成议员根据自己的看法投票,而不是正确地反映他们所代表的人民的意愿。权衡之下,制定宪法的国父们便采取了折衷的选举人投票法。
事实证明国父们是有远见的,奥巴马是美国的第44任总统,从美国建国至今已经236年,共经过59次大选,一共才出现过四次得到多数选民票而落选的情况,仅占6.7%,若不算第一次,得民心而失天下的情况才5%。
在交通和通讯发达的今天,当年国父们担心的情况已经不存在了。全国性的政党早就建立,几乎每个人都能知道候选人每天的一言一行,先进的技术使得清点选票更为精确,所以有人建议将选举人投票制改为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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