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08年3月有关购销经济业务如下:
1.3月2日发出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100000元,委托代销商代销;
借:发出商品 100000
贷:库存商品 l00000
2.3月7日向林场购进其自产原木一批,取得林场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5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付讫;
借:原材料——原木 217500③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2500②(250000×13%)
贷:银行存款 250000①
3.3月8日发出原木一批,委托协作厂加工实木白坯地板,实际成本10000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l00000
贷:原材料——原木 100000
4.3月9日接受某装潢公司委托定制一批特种漆板,装潢公司发来加工用木材一批,成本为50000元,已全部交到生产车间进行加工;以银行存款收取装潢公司加工定金3000元: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应付款 3000
(委托方发来的木材作代管物资备查记录)
提示:实木地板详见税法一教材199页解释。
5.3月11日向木材公司购进木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一份;取得木材运输部门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专用发票注明:运费8000元,装卸费1000元,款项用支票付清;
借:原材料——木材 208440(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560(34000+8000×7%)
贷:应付票据 234000
银行存款 9000
6.3月12日协作厂实木白坯地板全部加工完毕,提货时,协作厂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00元,税额2380元,另代收消费税6000元,款项均已经支付。白坯实木地板收到后拟再生产漆板;
借:委托加工物资 l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8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000
贷:银行存款 22380
注意:题中没说代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用计算。如果涉及到支付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则会计处理为:
借:委托加工物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入成本)
贷:银行存款
收回白坯实木地板,验收入库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白坯实木地板 114000(100000+1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ll4000
7.3月13日因材料仓库管理不善,部分库存材料发生损失,经盘点损失情况为:外购原木30000元,外购木材2000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57882.76
贷:原材料——木材 20000
原材料——原木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882.76
提示:进项税额转出=30000÷(1-13%)×13%+20000×17%=7882.76(元)
8.3月15日新办公楼在建工程领用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70000元(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90000元);
借:在建工程 89800
贷:库存商品——漆板 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90000×17%)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500(90000×5%)
9.3月16日收到上月委托代销商的代销货物汇款60000元,但未取得代销清单;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282.05(60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7.95
提示:暂时不确认消费税,月末确认。
10.3月18日上月销售的一批漆板因质量有问题,经与购货方协调,购货方以8折购进,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税额-3400元;同时款项也退还给购货方;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11.3月22日零售给居民个人漆板一批,价税合计11700元,应居民要求上门进行铺装,另收铺装费2000元,款项均收到并缴存银行;
借:银行存款 l3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ll709.40[(11700+2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90.6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85.47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85.47(ll709.40×5%)
12.3月25日装潢公司定制的特种漆板加工完毕,全部发给装潢公司,按协议约定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00元,税额1190元,余款5190元装潢公司尚未支付;
借:应收账款 5190
其他应付款 3000(冲预收的定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
借:其他应收款——代收代缴消费税 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代收代缴消费税) 3000
提示:代收代缴消费税=(50000料+7000加工费)÷(1-5%)×5%=3000(元)。
13.3月28日厂门市部报来零售漆板收入合计351000元(按出厂价计算为292500元),其中234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未开具发票,所有款项已解存开户银行;
借:银行存款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000
14.3月31日代销商发来本月代销漆板清单,当月代销收入价税合计409500元,应付代销手续费l5000元,扣除3月16日已汇款项60000元,收到代销商汇款334500元。
借:银行存款 334500
销售费用 l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8717.95
[提示:(409500-60000)/(1+17%)=298717.95(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0782.05(298717.95×17%)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7500[409500÷(1+1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7500
提示:也可以分两次计算消费税,即:3月16日计算一次,期末再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