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P96【例6-25】新兴摩托车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江南橡胶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摩托车轮胎500套,新兴摩托车厂提供橡胶5000公斤,单位成本为12元,江南橡胶厂加工一套轮胎耗料10公斤,收取加工费10元,代垫辅料10元(注:以上价格不含增值税,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
江南橡胶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500×[(10×12+1O+10)÷(1-3%)]=72164.95(元)
则新兴摩托车厂委托加工摩托车轮胎应纳消费税(江南橡胶厂代收代缴消费税)=500×[(10×12+1O+10)÷(1-3%)]×3%=72164.95×3%=2164.95(元)
江南橡胶厂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0+10)×500×17%=1700(元)。
新兴摩托车厂收回轮胎后直接对外销售,相关账务处理为:
(1)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0
贷:原材料——橡胶 60000(5000×12)
(2)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 10000〔(10+10)×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3)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提示】收回轮胎直接销售,支付的消费税不允许抵扣,直接计入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2164.95
贷:银行存款 2164.95
(4)收回入库后
借:原材料——轮胎 72164.95
贷:委托加工物资 72164.95(60000+10000+2164.95)
(5)对外销售时,假设不含税销售价为82164.95元(超过组价72164.95)。
借:银行存款等 96133
贷:其他业务收入 82164.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968.05(82164.95×17%)
借:其他业务成本 72164.95
贷:原材料——轮胎 72164.95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0〔(82164.95-72164.95)×3%〕
【提示】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例题·综合题】(2008年旧题新解)
一、基本资料:
乐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
2008年2月期末: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8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