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随章笔记:第八章2

2014-05-07 16:04:02 字体放大:  

教材P96【例6-25】新兴摩托车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江南橡胶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摩托车轮胎500套,新兴摩托车厂提供橡胶5000公斤,单位成本为12元,江南橡胶厂加工一套轮胎耗料10公斤,收取加工费10元,代垫辅料10元(注:以上价格不含增值税,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

江南橡胶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500×[(10×12+1O+10)÷(1-3%)]=72164.95(元)

则新兴摩托车厂委托加工摩托车轮胎应纳消费税(江南橡胶厂代收代缴消费税)=500×[(10×12+1O+10)÷(1-3%)]×3%=72164.95×3%=2164.95(元)

江南橡胶厂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0+10)×500×17%=1700(元)。

新兴摩托车厂收回轮胎后直接对外销售,相关账务处理为:

(1)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0

贷:原材料——橡胶  60000(5000×12)

(2)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  10000〔(10+10)×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3)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提示】收回轮胎直接销售,支付的消费税不允许抵扣,直接计入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2164.95

贷:银行存款  2164.95

(4)收回入库后

借:原材料——轮胎  72164.95

贷:委托加工物资  72164.95(60000+10000+2164.95)

(5)对外销售时,假设不含税销售价为82164.95元(超过组价72164.95)。

借:银行存款等  96133

贷:其他业务收入  82164.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968.05(82164.95×17%)

借:其他业务成本  72164.95

贷:原材料——轮胎  72164.95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0〔(82164.95-72164.95)×3%〕

【提示】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例题·综合题】(2008年旧题新解)

一、基本资料:

乐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

2008年2月期末: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8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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