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内容可考点比较多,主要是对教材内容概念、特征的直接考核,题目相对简单,注意全面复习。预计2014分值为6分左右。
2014本章教材内容没有变化。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100000001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
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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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知识点分布 |
单选题 |
3题3分 |
1题1分 |
5题5分 |
(1)物的分类、物权的特征、基本原则和分类 |
多选题 |
1题2分 |
2题4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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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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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5分 |
5分 |
5分 |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100000002
第一节 物权概述
考点一、物的特征和分类
物的法律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独立性。
1.动产与不动产
(1)动产: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桌、椅、板凳等。
(2)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有损其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等。
提示:动产与不动产区分意义:
①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实际交付为要件。
②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则不受此限制。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100000101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1)流通物: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如:衣服、电视机等。
(2)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如:黄金、白银等。
(3)禁止流通物: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如:假冒伪劣商品、淫秽物品、毒品等。
3.特定物与种类物
(1)特定物: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如:故宫、长城等。
(2)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样经济意义并可以用度量衡计算的可替代之物。如:同种粮食。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1000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