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的知识点强化:第二章2

2014-04-30 11:59:42 字体放大: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二节 所有权

考点一、所有权的特征

1.自权性;

2.具有完全性;

3.归一性或整体性;

4.恒久性或永久性;

5.弹力性。

提示: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处分权能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201

考点二、《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

1.国家所有权。2.集体所有权。3.私人所有权。

提示: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具有明确性、唯一性和统一性。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3)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资源等。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202

考点三、所有权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203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事实而取得。继承,包括遗瞩继承和法定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204

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收取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所有权由原物所有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205

(3)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4)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集体组织所有。

(5)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206

(6)添附

①附合

②混合

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

③加工

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207

(7)善意取得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提示:我国《物权法》排除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208

(二)所有权的消灭

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包括:所有权的抛弃和出让(赠与、出卖)。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消灭

(1)作为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

(2)标的物灭失;

(3)判决、强制执行、罚款、没收、纳税等;

(4)动产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由他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209

考点四、共有

1.共有特征

(1)共有的所有权,在形态上是一个所有权。只有同一个所有权由多数人享有,才成立共有。

(2)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的共有,构成准共有。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210

2.按份共有

(1)共有人内部依份额享有共有权;

(2)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有分割请求权;

(3)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5)当共有物受到妨害时,各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行使物上请求权;

(6)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211

3.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如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

(3)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也无优先购买权。

(4)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4.共有物的分割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分割。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202000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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