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资源税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一般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征收: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一)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原油、天然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特殊情形:
(1)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按关联单位销售额征收资源税;既有对外销售,又有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对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对外售价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资源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成本为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考题·单选题】(2013年)某油气田开采企业2012年9月开采天然气300万立方米,开采成本为400万元,全部销售给关联企业,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当地无同类天然气售价,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则该油气田企业当月应纳资源税( )万元。(天然气资源税税率5%)
A.2
B.20
C.22
D.23.16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该油气田企业销售给关联企业的天然气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当地又无同类售价,所以应该按组成计税价格计征资源税。
该油气田企业当月应纳资源税=400×(1+10%)÷(1-5%)×5%=23.16(万元)
(二)销售数量
1.基本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特殊情形: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考题·多选题】(2012年)下列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纳税人自产天然气用于福利,以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B.纳税人对外销售原煤,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C.纳税人以自产原盐加工精盐后销售,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D.纳税人自产自用铁矿石加工精矿石后销售,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E.纳税人开采黑色金属矿原矿并销售,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天然气由从量计征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资源税,所以用于福利的天然气以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的说法是错误的;纳税人以自产原盐加工精盐后销售,以移送数量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