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
第一章 总 论
[基本要求]
(—)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
(二)掌握经济法主体资格
(三)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
(四)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
(五)熟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六)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及权利和义务
(七)了解经济法的体系
(八)了解法律行为特征、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宪法
(二)法律
(三)法规
(四)规章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司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协定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五)无权代理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