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管理工作规则公告

2014-09-09 15:06:48 字体放大:  

第五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做到保密和安全,严防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管理考试信息,具体包括:考试报名人数、应考人员答题结果和考试成绩等,并按要求向财政部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考试系统进行评卷,不得人为调整应考人员成绩。应考人员考试科目完成后当场显示成绩。应考人员可在全部考试结束后根据准考证公布的成绩查询时间登录北京财政网站查询考试成绩。

第四十九条 同一应考人员所有报考科目考试成绩一次性全部合格的,视为通过考试。单科考试成绩不滚动计算。

第五十条 北京市财政局在公布考试结果的同时,将所有考试通过人员信息导入本级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并设置为待激活状态。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生效时将其信息激活。

第五十一条 考试系统日志、应考人员信息、试卷试题编号、答题结果、考试成绩的保管期限为1年,考试期间监控录像的保管期限为6个月。

第五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期间,发生考试舞弊人员信息将纳入禁考人员数据库管理,在规定期限内不允许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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