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管理工作规则公告

2014-09-09 15:06:48 字体放大: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区及考点应按要求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管理职责。

各考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其职责为:组织成立本考区应急领导小组;本考区考点的安排确认及管理;本考区考试考务工作组织管理。

各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两人,其职责为:主持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考点的考务工作;组织实施考场的布置和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监督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处理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考点应当在考点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标明考点名称,并提前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和考场规则等。各考场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号及考试机位(或座位)起止号。

第二十四条 各考点应当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根据考试工作需要,选配必要的考务工作人员。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证件。无证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应当阻止非考务工作人员和非本考场应考人员进入考场。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期间,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各考点考场数量以及应考人数,选派巡视人员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考场应当按考生人数配备监考人员,考场外应当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每个考场(25人及以下)应当配备至少2名监考人员,每增加25名考生应当增加配备1-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当熟悉监考规则、有责任心、工作严格认真。考点负责人不得兼任监考人员。

第二十七条 除巡视人员、考区负责人、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管理员以及该场的考生,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采访、拍照和摄影。

第二十八条 考务工作人员在接受培训后方能承担监考、巡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考务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本场应考人员有直系亲属或直接工作隶属关系的,不得承担本场考试监考工作。

第三十条 考试前,考务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张贴考试信息、确保电力供应、检查调试考试设备、安装设置考试软件、导入考试试卷等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应考人员入场时,考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应考人员身份,核对无误后由应考人员本人在考生名单上签字存档。应考人员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考试当天未带齐证件或证件遗失的,应由考区工作人员通过考生数据查询确认考生信息,开具临时准考证,并通知应考人员考试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到考点复核证件,复核结果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应考人员应当提前按指定座位入座,录入身份证号或准考证号登录考试系统,阅读考生须知。待考试开始后按照试题要求进行答题。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三十三条 应考人员准考证信息有误的,由监考人员填写《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准考证信息错误记录表》。本考区考试结束后,各考区对本区考点准考证信息错误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应考人员在登录考试系统时应按准考证上打印的内容输入。

第三十四条 考试进行期间,考点网络应当是独立局域网,与外部网络物理或技术隔离。

第三十五条 考试进行期间,考试计算机禁止连接任何可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

第三十六条 考试系统在考试过程中定时自动备份应考人员答题情况,确保应考人员能够在重启或更换考试计算机的情况下继续答题。

第三十七条 每科目考试开考30分钟后,应考人员可提前交卷。本场最后一门科目交卷后,应考人员应当尽快离开考场。

第三十八条 考试以考试服务器时间为准,考试结束时间到,考试服务器将自动收卷。

第三十九条 考试期间,应当使用监控设备对考场进行全程录像,并保证考场无盲区。录像文件严禁无关人员调看、拷贝。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考试考风考纪工作、强化考务管理、加大监考力度,禁止应考人员将各种数据存储、传输及通信设备带入考场,禁止拷屏、屏幕录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题等行为。一经发现,应当没收设备,停止考试并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考区应当对考试过程中出现考试设备严重故障、考场断电、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无法正常进行考试的情况,做好应急预案并及时妥善处理。各考区应急预案报北京市财政局及本级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

第四十二条 考务工作人员在执行考务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出现严重作弊、考场秩序混乱等违纪的考区或考场,要追究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严重者取消考区或考场全部考生成绩及考试资格。

第四十四条 考试期间,北京市财政局、各考区以及考点要配备值班人员,设立值班电话,以便处理紧急异常情况。

第四十五条 建立考试信息沟通机制,要求考点实行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考试期间,各级应急小组应设置固定值班电话,值班人员必须监守岗位,值班电话必须畅通无阻。各级应急小组成员的无线通讯工具应全天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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