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北会计证考试报名工作通知

2015-01-12 14:50:33 字体放大:  

2015年河北会计证考试报名工作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省财政厅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会〔2014〕28号)的规定,现将2015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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