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证《财经法规》重点:税收法律制度

2012-07-20 17:48:40 字体放大: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1.征税人(“征税”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课税对象)——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

每种税都有其特定的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

4.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l4个税目。但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

5.税率——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金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纳税。如增值税基本税率17%等;营业税基本税率3%、5%等;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定额税率,是按纳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纳税比例,也成为固定税额。一般是用于从量征收的某些税种、税目。如:啤酒、黄酒、成品油等的消费税。

(3)累进税率,是指按照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实行等级递增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如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①全额累进税率——我国不采用

②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

③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④超倍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课税依据、课税基数)——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

除了一些特殊性质的税种外,绝大多数的税种都采取从价计征。

(1)从价计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如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作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大部分应税消费品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计税金额=征税对象的数量×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如屠宰税以屠宰应税牲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以吨数为计税依据;汽油、柴油以升数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等。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

具体被确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就是纳税环节。

8.纳税期限——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9.减免税

(1)目的:鼓励和照顾

(2)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收一部分税款;

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3)两种情况:一是税法直接规定的长期减免税项目;二是依法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措施,期满之后仍应按规定纳税。

另外,减免税主要包括:

(1)税基式减免

①起征点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开始征税数额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②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只就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2)税率式减免

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减免税。包括低税率、零税率。

(3)税额式减免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免税。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等。

10.法律责任

(1)针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违反税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相关责任人包括纳税主体(纳税人)和征税主体(税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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