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其中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问题做出了较大变动。这种变动将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会计处理及税法产生重大影响。
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是继19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和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投资事项规范后的一次重大调整,其中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问题做出了较大变动。这种变动不仅体现在刘企业投资项目的核算规范体系上,而且在内容上也做出了很大的调整,有些变动甚至是观念上的根本改变。本文仅就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会计处理及刘对法的影响,做一简要探析。
新准则的主要调整方面
新准则对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重新分类。将原来一个《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的内容,分为《企业会训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两部分。新准则与原投资准则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相比,主要变化有:
初始计量中的情况多元化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分别按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企业合并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后续计量中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变化
(1)下列情况下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①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摔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①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人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综上可知,新准则下的权益法核算范同被缩小,而对成本法,新准则既扩大又缩小了其适用范围。说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是因为新准则要求投资企业对能够向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持有50%以上表决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只是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要按权益法进行调整。说缩小了适用范围,则是因为对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不再像旧准则那样一律采用成本法,而是区分是否可以可靠的获取公允价值,只有对那些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才采用成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