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民法基础知识
考试目的
测查应试人员是否掌握民法的基础知识,是否能够理解民法的基本原理,以及是否具有运用民法基本原理对经济工作中遇到的民法问题进行分析并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和解决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二)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的种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内容,监护的设定?监护人的职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法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合伙的法律特征。
(三)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四)代理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种类,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种类,代理的终止原因。
(五)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义务的概念和分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二十九、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
考试目的
测查应试人员是否掌握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基础知识,以及是否具有运用程序法基础知识解决经济和行政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
(二)行政诉讼法基础知识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仲裁法基础知识
仲裁法的一般原则,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生效要件,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仲裁的申请和受理条件及程序,仲裁庭组成的方式,仲裁开庭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与监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