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银行从业《法律法规》第八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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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8.1贷款担保概述(P192-195)1.贷款担保的作用;
(1)协调和稳定商品流转秩序,是国民经济健康运行;
(2)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
(3)促进借款企业加强管理,改善经营管理状况;
(4)巩固和发展信用关系。
2.贷款担保的分类;
(1)抵押;【借款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质押;【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书面合同,转移债务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权】
(3)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约时,由保证人履约】
(4)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若债务人不履约,债权人可以处置该财产】
(5)定金;
3.担保法定范围;【与约定范围相对】
(1)主债权;【由主合同确定的债权】(2)利息;(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5)实现债权的费用;(6)质物报关费用。
考点8.2保证人资格与条件(P196-197)1.保证人资格;
(1)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保证人必须具有履行主债务的资力。
2.《担保法》关于保证人的限制;
(1)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要求其他机构为他人提供担保;
(3)医院、学校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若提供保证,需承担民事责任;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有书面授权的除外。
3.保证人评价;
(1)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经商业银行认可的,具有较强代为清偿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
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担保公司。
(2)商业银行不接受下列单位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经批准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的除外;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4.保证率;
保证率=申请保证贷款本息/ 可接受保证限额*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