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银行从业《法律法规》第六章讲义

2014-11-10 13:49:19 字体放大:  

2015年银行从业《法律法规》第六章讲义

第六章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考点6.1存款原则及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P199-200)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

①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②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及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③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考点6.2对单位或个人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P200-203)★2002年1月15日,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实施单位必须持有相关证件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机构签发的相关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金融机构在办理以上业务时应进行登记,包括: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及证件号码、经办人员、存款人及账户情况、时间、法律文书文号,协助结果。

查询——查询存款可抄录、复制或照相,但不得借走原件,并经银行盖章,依法保密;

冻结——冻结期限最长为6个月,期满后可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被冻结款项应支付利息,属于赃款的不计息。

考点6.3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P203-204)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

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1.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

2.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

3.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

4.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考点6.4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P204-206)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存单关系效力认定两个要件:形式要件,实质要件。

认定: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为主要依据和金融机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考点6.5存款合同(P206-207)1.概念:存款合同是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与存款人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存折、存单或存款凭证是债券证书。

2.订立:存款合同的订立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存款人向存款机构提供的转帐凭证或填写的存款凭条应是要约,存款机构收妥存款资金入账,并向存款客户出具存单或进账单等是承诺。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故必须是存款客户将款项交付存款机构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存款合同方才成立。

3.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包括:存款人名称、地址、币种、金额、利率、存期、计息方式、密码等

4.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活期储蓄存款存折、定期存款的存单、单位存款的存款凭证等;也可以是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考点6.6授信(P207-209)授信业务:指商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担保等表内外业务;贷款业务是授信业

务的主要内容。

授信原则:合法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权原则。审贷分离、分级审批:①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责任;

②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责任;

③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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