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合同法律制度
要约可以撤回或取消
有下列情况的,要约不得撤销
◎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
◎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的
要约失效:
◎ 拒绝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
◎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承诺期限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的
◎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无效合同
◎ 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可撤销的合同
◎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显失公平的合同
◎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 因胁迫订立和合同
◎ 趁人之危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合同履行原则
◎ 实际履行原则
◎ 全面履行原则
◎ 协作履行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 违约金责任
◎ 赔偿损失
◎ 强制履行
◎ 定金责任
◎ 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