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七

2014-09-19 13:31:36 字体放大:  

2014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七

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1. 民事权利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人类自然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人(-_-!)。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自然人是民法上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分类

◎ 企业法人

◎ 机关法人

◎ 事业单位法人

◎ 社会团体法人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人行,各专业银行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2. 民事行为和代理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

代理的种类

◎ 法定代理 —— 法律规定直接产生

◎ 委托代理 —— 委托授权而产生

◎ 指定代理 —— 法院或指定机关指定而产生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不具有代理权,构成要件包括

◎ 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米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 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 第三人必须善意无过失

◎ 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

◎ 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进行追认。

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构成要件

◎ 代理人无代理权

◎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

◎ 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 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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