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不良贷款管理
1概述
1、按照四级分类,不良贷款定义为呆账、呆滞和逾期贷款的总和;从2002年起实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2、不良贷款的成因包括四方面,分别是社会融资结构、宏观经济体制、社会信用环境、商业银行自身问题。
3、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①现金清收(催收、依法诉讼等);②贷款重组(有效防范企业逃废银行债务);③以资抵债(依法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的一种特殊形式);④呆账核销。
2现金清收
1、现金清收准备:
①债权维护:
资产保全人员至少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真维护债权:其一,妥善保管能够证明主债权和担保债权客观存在的档案材料;其二,确保主债权和担保权利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主要是确保不超过诉讼时效、保证责任期间,确保不超过生效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其三,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从债务人应当还款之日起算,但在2年期间届满之前,债权银行提起诉讼、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仍然为2年)。
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期间,没有约定的,以偿还借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为准。
②财产清查:债务人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隐匿和转移资产,为了发现其财产线索,需查找其工商登记和纳税记录。
2、清收:跟据是否诉诸法律,划分为常规清收和依法收贷两种。
①常规清收包括直接追偿、协商处置抵质押物、委托第三方清收。常规清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要分析债务人拖欠贷款的真正原因,判断债务人短期和中长期的清偿能力;其二,利用政府和主管机关向债务人施加压力;其三,要从债务人今后发展需要银行支持的角度,引导债务人自愿还款;其四,要将依法收贷作为常规清收的后盾。
②依法清收:常规清收手段无效后,采取的依法收的措施,具体步骤为:
A、提起诉讼:法院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判决;银行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
B、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起诉前申请)和诉中财产保全(起诉后申请),主要用于防止债务人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保障日后执行顺利进行;影响债务人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迫使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保全资产时需谨慎,一旦申请错误,银行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C、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法院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情形一)
D、申请强制执行:下列法律文书,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情形二)
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内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申请债务人破产: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经营亏损的趋势无法逆转时,应果断申请对债务人实施破产。
3贷款重组
1、贷款重组:广义上讲就是债务重组,指借款企业由于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还款困难,银行在充分评估贷款风险并与借款企业协商的基础上,修改或重新制定贷款偿还方案,调整贷款合同条款,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的行为。
2、分类:
①自主型:重组完全由借款企业和债权银行协商决定;
②行政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的债务调整,包括变更债务人、豁免利息、延长还款期限以及实施债转股;
③司法型:法院主导下债权人对债务进行的债务调整。(破产重整、和解、整顿均属于司法性重组)
3、办理条件:总条件为“有利于银行贷款资产风险度的下降及促进现金回收,减少经济损失”。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同时其他贷款条件没有因此明显恶化的,可考虑办理债务重组:
①通过债务重组,借款企业能够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偿债能力;
②通过债务重组,能够弥补贷款法律手续方面的重大缺陷;
③通过债务重组,能够追加或者完善担保条件;
④通过债务重组,能够使银行债务先行得到部分偿还;
⑤通过债务重组,可以在其他方面减少银行风险。
4、贷款重组的方式(可采取其中的一种或几种):①变更担保条件;②调整还款期限;③调整利率;④借款企业变更(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⑤减免贷款利息(须符合以下条件: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在BBB级以下(含BBB级);贷款本金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
★“借新还旧”和“还旧借新”不属于贷款重组,只是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重组贷款的目的。
5、破产重整:在法院主导下,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挽救债务人、避免债务人立即破产的重组模式,一旦重组失败以后债务人通常都会转入破产程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后,其他强制执行程序都应立即停止。
6、和解: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三个月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达成一致,由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
整顿:债务人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生效后,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并采取措施,力求使濒临破产的企业复苏并能够执行和解协议的制度。
7、我国的《企业破产法》把和解与整顿结合起来,为我国所独创。现行和解与整顿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和解与整顿融为一体,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和解成立的结果,没有和解协议生效,就没有整顿程序;
第二,和解与整顿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部分,而整顿程序只有在破产程序中止之后才能开始;
第三,和解与整顿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和主持,带有立法之时的时代特征,不符合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