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学考查目标.考查目标
专业基础课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考生应能:
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3.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民法学考点解析
2011年民法大纲变动不大,只是删除了一个知识点,所以考生在复试时不用花时间关注民法新增考点,删除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法院、仲裁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删除公平责任归责原则之后,大家只用学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可。
民法理论博大精深,既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又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各个具体制度的内容之间盘根错节,具有比其他部门法更为明显的严密体系。也正因为如此,民法成为大部分考生最头痛的科目。
根据李建伟教授的观点,学习民法,在掌握各个具体制度理论精髓之基础上,应当务求贯通各项制度之间的联系,既能从体系上整体把握民法理论,又不乏对具体制度的探微见幽。否则就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陷入自相矛盾的歧途。
三、民法的知识体系
在复习上,考生应当注意在脑海中建立起民法的知识体系,在解析(一)中笔者曾经对民法知识体系做过一次粗略的划分。在这里我们尝试用另一种方式来构筑民法体系:
(一)民事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对此的法律规制主要见于《民法通则》。
2、法人
(1)企业法人:这又分为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
3、其他组织: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其中后者又分为合伙企业和
其他合伙组织。
在民事主体部分,《民法通则》做出的是一般性的规定,特别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方面,比如,对于公司企业法人由《公司法》予以调整,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法》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则由《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非公司企业法人则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调整。故而,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只要能掌握一般性的规定即可,对本部分重要知识点的梳理详见下文,此处不多述及。
(二)民事权利
1、人身权:主要是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属权、亲子权、荣誉权等。
2、人格权
(1)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
(2)具体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等
3、继承权(继承法)
4、知识产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专利权(专利权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
5、财产权
(1)物权
A、所有权:不动产(土地、房屋等)、动产、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
B、占有
C、他物权
a 用益物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等
b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2)债权
A、合同之债
B、单方允诺之债
C、缔约过失之债
D、侵权之债:一般侵权、特别侵权
E、无因管理之债
F、不当得利之债
在民事权利方面,毫无疑问,主要知识点和重点集中于物权和债权部分,在这两个部分
又以《物权法》和《合同法》为重点中的重点,这两个法律和《民法通则》加上与它们相关的司法解释就构成民法学部分中的核心。在这个核心之外,继承、婚姻家庭和知识产权部分每年也都有考查,相比较之下,继承和婚姻家庭部分知识点集中、重点突出,比较容易掌握,而知识产权部分则显得比较零散。所幸知识产权部门所占分数不多,对重要知识点予以掌握既可。
三、对大纲重点知识点的梳理
前已述及,民法博大精深、知识点众多,而且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作为民法的核心部分处处是重点,所以下面所梳理的知识点都只能是相对的,笔者建议考生对于前述的总则、物权和合同(起码对合同总则部分和重点合同类型)部分全盘掌握,不留空白。
第一章绪论
对第一节和第二节的知识点理解即可,掌握民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其是私法、权利法;第三节是本章的重点,要掌握并能再认民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知道其含义和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