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以网报时填写的信息为准,报考登记表中民族栏须与身份证民族项填写一致,复试时更改无效,资格认定和复试要求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考生在复试时须提供参加相关项目的证明。未在研招网上公布的人员不享受该政策。
3.“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的复试要求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复试成绩的使用
1.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笔试成绩不合格、外语听力成绩不合格、面试成绩不及格的考生均视同复试成绩不合格。
2.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
3.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由院(系)复试工作小组提交说明材料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计入复试成绩。
(八)学校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五、关于硕士研究生的录取
(一)录取程序
各学院(系)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小组根据考生报考志愿情况(志愿优先的原则)和考生的初试与复试成绩,按入学考试总成绩排序,提出各专业建议录取名单。其中,满足下列其一的考生均不予录取:①笔试成绩不合格;②外语听力成绩不合格;③面试成绩不及格。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名单审核后,确定各专业拟录取名单。
由于教育部规定保留资格录取的考生占当年的招生规模,且其名单必须经全国省级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检查通过。因此,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在4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签署相关协议后,才能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二)录取类别与奖学金的评定
1.录取类别的确定
学校根据考生的报考志愿、入学考试方式、初试成绩和复试情况等确定考生的录取类别。录取类别包括公费、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公费的申请对象为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录取为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的考生须在正式录取前签订研究生培养协议。
2.学术型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录取后,学校根据奖学金管理办法评定新生的基本奖学金。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基本奖学金按学年实行动态管理。基本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资助对象为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各等级基本奖学金由研究生院统一评定。除基本奖学金外,学校还设立了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三助”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具体详见“河海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办法”。
3.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奖学金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不含MBA、MPA、工程管理等在职专业学位)在学期间可享受奖学金,资助对象为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脱产研究生。第一学年奖学金额度为2000元,由学校发放,第二学年奖学金由合作培养基地发放。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体格检查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学校对拟录取考生政审时,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时考生必须出具二级甲等医院或河海大学校医院的体检证明。
七、复试录取时间安排
具体时间、地点见《河海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复试日程安排表》。
八、加强领导,严肃纪律,认真做好复试工作
2012年研究生录取工作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各学院(系)研究生复试工作小组要加强本学院(系)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研究生招生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要加大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严肃招生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
九、其他
1.各学院(系)、学科要严格按照复试程序和进度要求进行复试,按时间要求提出拟录取名单,以保证未进入拟录取名单但符合调剂条件的考生有更多机会参与调剂。
2.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学术型标准学制为3年,学费为1万元/年。全日制专业学位标准学制为2年,其中工程硕士、社会工作、法律、翻译专业的学费共计2万元;全日制金融、国际商务、资产评估、会计(应届生源)专业的学费共计3万元;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和工程管理硕士、会计(非应届生源)专业的学费按照培养协议执行。
3.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423号、苏财综〔2007〕92号、苏教财〔2007〕89号)文件精神,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按每生80元收取复试费。
4.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对所涉及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条例处理。
5.复试录取工作投诉举报电话:025-83786276(校纪委),83787385、83787337(研究生院)。
十、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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