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第十七条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要完善对复试工作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复试工作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由各学院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复试小组组长负责协调完成,不能解决的问题应上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十八条我校纪检人员将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我校将选派督察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对有些考场还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第十九条复试考生如有申诉应在复试工作结束之日起一周内向我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电话:0315-2597108。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或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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