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liuy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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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规律三:综合创新及示例
1、法理学
简述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简答)
法律论证是指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对法律规范的选择和判断结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证立的过程。法律论证具有如下特点:
其标准是:
(1)内容融贯性。需要论证的裁判的前提具有命题学的性质,命题本身具有可反驳性,论证的过程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而融贯性则是证立一个命题能够成立的重要标准。
(2)程序合理性。法律论证的程序必须是合理的,法律论证的过程必须建立在程序合理性的基础之上。
(3)逻辑有效性。逻辑有效性是逻辑论证方法所追求的论证标准。逻辑学方法通常是指三段论。司法的功能是适用法律,通过将法律规则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然后得出判决。这种判案的过程与三段论在形式上具有相似性,使逻辑方法能够在法律论证过程中加以采用变为一种必然现实。由于逻辑有效性无法解决大前提的真假问题,因此也就无法保证其所得出的结论是正确的,因此逻辑有效性不能成为法律论证的唯一标准。
(4)结论可接受性。法律论证的命题要被人们接受,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还应当是合理的,可以被不同层系的人接受。
2、法制史
西周的结婚、离婚的规定及其后世影响(古文分析题)
1、 西周结婚的条件: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过程:一是“纳采”,即男家请媒妁向女方送礼品提亲;二是“问名”,即男方请媒妁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三是“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四是“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又称“纳币”;五是“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六是“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六礼作为西周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为后世历代所继承,成为古代礼制的一部分。
3、离婚的条件:所谓“七出(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者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
但是,按照周代礼制,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境,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已尽子媳之道,亦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经过夫妻的同甘共苦后变成富贵。按礼制,“妻者,齐也”,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休妻的限制,但根本上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七出(去)”、“三不去”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其影响极为深远。中国后世传统法律中,关于婚姻解除的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去)”、“三不去”的范围。
3、宪法学
宪法基本原则(论述)
1、人民主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博丹);从君权神授到人民主权。君主主权到议会主权(英国)
2、卢梭《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原则认为国家是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该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
3、1776 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了政府的正当权力必须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寄托于国民。
4、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表述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2、基本人权(2004年人权入宪)
1、人权是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又打上了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
2、17、18 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最先提出人权口号“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3、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宪法都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特别是 2004 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之后,基本人权原则表现为国家的基本价值观。
3、法治原则(1999年“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历史的概念,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它包括宪法优位;法律保留和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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