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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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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考研政治德治与法治专题辅导
如何深入认识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
一、如何正确把握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据统计,在 20 多年的时间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人大等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已达 9 000 余件,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 7 个法律部门的主干法都已制定出台。可以说, "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正是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这些成就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庄严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基本目标。这一思想随后还写入了神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十六大再一次重申了依法治国的思想,强调指出: "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 , "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 , "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照宪法治国的思想,已深入党心、民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德建设同样也取得了重要的进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克服物质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硬、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软的现象方面成绩显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主旋律在全社会得到强有力地弘扬,思想道德建设成为发展先进文化的中心环节和主要内容,经济社会的协调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充分反映了党在总结精神文明建设、包括道德建设的经验教训方面取得的成果,以及在此基础上绘制的战略发展的总体蓝图。
然而,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相对而言,道德建设的成就仍然未尽如人意,尚未达到党和人民所期望的发展目标。正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指出的, "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 "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执法部门也屡屡发生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如汕头海关重大走私案、厦门海关重大走私案等,涉案人员中有不少人是海关、公安部门的中、高级领导干部。这些人违法犯罪的一个共同原因,不是由于无法可依或不懂法、不知法,而是由于在道德上被首先打开了缺口,产生了道德防线上的 " 管涌 " ,导致思想道德大堤的崩溃,最终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他们是明知故犯,执法犯法。前厦门海关关长杨前线在案发受审的过程中曾自述,他从一开始就十分明确地认识到他正在走上一条违法犯罪的不归之路,但由于自己在道德防线上抵挡不住金钱美色的诱惑,最终一步步地被拉进了泥潭而不能自拔。类似的 " 自述 " ,在不少违法犯罪的中、高级干部的所谓 " 悔过书 " 中,几乎都可以见到。
从这些问题中,特别是从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大案要案的教训中,我们可以认识到,为什么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以及法治和德治的关系,为什么一定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法律和道德始终是相辅相成的,没有道德作为基础,法律的威严终究会受到挑战。因此,加强法治,必须同时加强德治,没有德治的支持,法治的效用也会受到极大的削弱。
第一,德治不但不是对法治的否定和削弱,而且是对法治的进一步肯定和强有力的支持。 ?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规范也可以说是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发挥的都是行为规范的功能,但各自起作用的手段不同。法律规范主要依靠国家强力机器作后盾而发挥强制的作用,道德规范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人的良心而发挥劝导和教化的作用。由于法律规范主要是通过强制手段来发挥效用的,同时,法律的一个重大优越性,在于它可以不顾及人们对它是否赞成的主观因素,只要人们违犯法律,都可以靠强制手段来照样发挥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但由此也同时显露了法律规范的局限性,即法律一般而言主要是禁于行为的 " 已然 " ,也就是对行为后果的一种惩戒,而且,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没有漏洞或 " 盲区 " ,正是因为这样,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不可能是万能的。要克服法律的这种局限性,必须充分发挥道德规范的作用。道德的作用主要针对行为的 " 将然 " ,即靠人们的道德自律性,靠道德良心,防止越轨行为的发生。而且,道德规范的覆盖面是无所不包的,道德没有 " 盲区 " 。只要人们真心服膺道德规范,就会成为一个守德守法的合格的社会成员。一般来说,违犯法律规范,同时就意味着违反道德规范;而违反道德规范,则不一定同时违犯法律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规范可以理解为道德规范的最后防线。社会通常是把一些最基础、最重要的行为规定,用国家强力机器作后盾的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化,以防止社会成员超越这道最后的防线,破坏社会的基本秩序,损害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正是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这种特殊的共性与个性兼而有之的关系,使道德成为法律的伦理基础。因而加强道德建设,同时就意味着加强法律建设,强化德治的同时就意味着强化法治。在一个正常运转的社会中,在正常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相辅相成的环境下,没有道德建设加强了而法制建设反而削弱了的现象,也没有德治强化了而法治反而弱化了的现象。
第二,德治不是超越法治,而是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
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各自的特性来看,法律规范是比较确定的,具有严格的内涵,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完全可以用刚性的尺度来衡量人们是守法还是违法。因而,依法治国、法治,正是根据法律规范的确定性来治国,用法律规范严格的尺度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道德规范则具有较宽泛的伸缩空间,人们对同一道德规范的认识程度会有层次上的差异。因此,很难像法律规范那样,由一个专业的部门 ( 如法院 ) 和专业人员 ( 如法官 ) 来对道德规范的涵义作权威性的准确定义,并用刚性的尺度来衡量人们是否遵守了道德规范。因此,以德治国,德治,更主要的是强调道德对人们的教育和感化作用,强调通过道德建设,加强社会的主流道德价值的导向,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从而使社会成员能够正确地看待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自觉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也包括自觉地守法,做一个守德守法的好公民。德治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在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的进程中,不会也不可能超越法治,而只会成为法治的最有效的辅佐手段,成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可以断言,如果没有德治的辅佐,没有德治作为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第三,德治不是针对法治提出的另一个新的治国方略,而是对依法治国方略在道德上的重要补充,以使人们更加重视道德的作用,更加重视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关系。
可以说,提出德治和以德治国的思想,是对法治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更加深刻的理解,是治国理论的前进。从中外历史上的治国经验来看,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在百废待兴、社会秩序的整顿治理面临严峻挑战的形势下,往往首先采用的是刚性的法治手段,以求令行禁止、稳定大局,使重整社会秩序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这样的时期,一般尚来不及对社会复杂的利益关系的各个方面作出细致周到的协调安排。但是,一旦社会走上了正轨,要求有大的发展和长期繁荣时,长治久安的问题便会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矛盾突出出来。德治常常正是在这样的时期受到政治家和社会大多数成员普遍关注的。只有德法并用,发挥道德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各自的特殊优势,才能够使社会关系特别是社会的利益关系得到有效调整,为社会的长治久安奠定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已经 50 多年了,中国的改革开放也走过了 20 余年的历程,在面对 21 世纪的战略机遇和严峻挑战的新形势下,社会主义中国长治久安的问题必然摆在全党和全国人民的面前。当前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正是应对我国长治久安问题的一种战略思考和战略举措。因此,如果认为谈法治,谈依法治国,就必须排斥德治,排斥以德治国,这样的观点实际上是对治国方略浅层次甚至是片面的认识,是不足取的。法治、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只有包括德治和以德治国的内涵,才是成熟的、完整的和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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