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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典简化冲刺笔记(五)

来源:互联网 编辑:bj_hegw

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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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下落不明;

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法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101)

提存的法律效果----债务消灭

提存标的物的孳息、风险负担----归债权人承受(合同法103条)

提存费用----债权人负担(合同法103条)

5年除斥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提存物归国家(合同法104条)

第二部分 合同法总论

一、 合同法总则

基础知识:

1、契约自由——意思自由、形式自由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给付对等、风险负担、责任、强制承诺

2、诚实信用、

3、债权相对性

(一)合同分类

1.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和分则中的同名合同规则,除非当事人排除其适用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参照类似的有名合同条款

2、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分类意义: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和先履行抗辩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3.非格式合同与在格式条款基础上成立的合同

5个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53条)

免除自己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

加重自己责任的,有效——商场“假一罚十”的承诺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法40条):劳动合同“工伤自负”条款

B、提醒注意和说明的义务----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C、解释规则

按不利于提出格式条款方一方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冲突的,按非格式条款处理

4、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5、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6、预合同与本合同

(二) 合同的解释

1.合同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整体解释)

目的解释

惯例解释(乡间公路运输合同)

2、合同法中的推定解释

1)、价格推定:

非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合同:合同履行地市场价;

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按交付时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处理

一方违约的,按不利于违约方的原则处理

2)、履行地点的推定

货币债务,在债权人住所地履行

不动产交付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债务人一方所在地履行

3)、履行期限、方式

合理期限

方式-----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

4)费用的推定----债务人负责

(三)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的一般方式——要约和承诺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分

1)要约与意思表示

认定标准-----具体、确定、受约束的意思

广告式要约的认定

拍卖中的要约

自动售货机

招标

旅馆中的商品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2)要约生效-----到达主义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要约未生效,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通知到达

撤销----要约已生效,撤销通知在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的禁止:

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且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19条)

4) 要约失效

a要约被撤销、

b要约被拒绝、

c承诺期限内未承诺,

d要约内容被实质变更

承诺

1)承诺含义

2)承诺方式

一般方式:通知

特殊方式:

A、行为(意思实现)

B、签订确认书(数据电文,合同法33)

3)承诺期限及起算;

未约定承诺期限的

对话方式---及时;

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间(合同法23条)

约定的承诺期限的起算:

电报、信件方式

①信件、电报载明的日期——06年6月2——7月2日

②未载明的,信件投寄的邮戳日期——如1个月

电传、电话-----到达之日(合同法24条)

数据电文的,进入系统时

4)承诺迟到(合同法28、29条)

承诺期内发出、非因承诺人的原因而迟到的,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否认并及时通知

承诺期外发出承诺,视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

5)承诺的成立及生效

一般:到达主义

特殊:意思实现(合同法26)

注意:交叉要约

2、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到达地(一般)

合同书:双方签字盖章地点

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3、合同成立的补正-----履行

前提:书面合同的形式瑕疵

补正方式:一方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法36、37条)。

4、合同的效力:

全部无效---自始无效(买卖摇头丸)、向后无效(童工劳务合同)

部分无效--流抵合同、借贷合同利率超过四倍的、32年租期合同、定金超过20%比例的

效力待定----三无合同(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能力单独订立的合同)、债务承担

可变更、撤销----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合同的解除与抗辩

1、协议解除---与形成权无关,是合同自由的表现

2、单方解除----解除权的行使

适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权(合同法总则94五种情形)

不可抗力(合同目的不达)、

预期违约

迟延履行且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根本违约(合同目的不达)、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于部分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委托人和受托人(410)

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232)

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423)

承揽----定作人(268)

货物运输---托运人(308

意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93)

3、双务合同的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67条)----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享有

同时履行抗辩----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法66)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抗辩权的前提----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种情形)

抗辩权人的通知义务

抗辩权的消灭------对方提供适当担保

解除权----------对方不提供担保时(合同法68)

(五)违约责任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

2、违约形态: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1)、迟延履行

救济方式:

损害赔偿和继续履行(114);

合同解除并赔偿损失(94---97)

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也不免责 (117)

2)、履行不能

3)、预期违约

救济方式:赔偿损失、解除合同(108、97条)

4)、瑕疵给付(瑕疵履行)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的例外——不能请求实际履行的三种情形

a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

b 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c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要求履行(79)

2)赔偿损失

注意: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的关系

定金和违约金 择一行使 (合同法116)

损害赔偿与定金 ?

损害赔偿与违约金 择一行使

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122)

5、影响赔偿的因素:

1)过失相抵(120):双方都有过错

2)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119)——减少损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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