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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0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内容表现为积极(作为)、消极(不作为)两方面
地役权满足高级需求------相邻关系满足必要的低级需求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 相邻关系
产生方式 意定(合同) 法定
独立的权利 是 不是
登记 登记为对抗效力 不需登记
内容上 权利 所有权的扩张或限制
(1)设立方式 书面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成立,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未登记地役权的对抗效力:
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变,需役地的权利人发生变化的,地役权能够对抗供役地物权人
供役地的权利人发生变化,需役地的权利人不变,区别对待:
继承或合并取得供役地的,可对供役地的受让人主张地役权;
供役地的受让人知情的(恶意),可主张地役权
供役地的受让人善意的,不可主张地役权
2)登记的地役权:能对抗一切人
3)地役权的存在期限
a、土地所有权设立的,可有期限、也可设立永久地役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立的,不超过其本身的权利存在期限(161)
4)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役权上的冲突(162、163)
冲突规则:不得损害存立在先的用益物权人的利
用益物权设立在先的,土地所有权人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不得设立地役权负担---,但可以为自己的土地的利益在他人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
5)地役权的从属性—不得单独转让、抵押(164、165)
不可分性----需役地、或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原权利或负担仍存在(166、167)
6)供役地权利人的解除权(168)
两种情形:滥用地役权;未付费且在合理期间内两次催告
二、占有
1、占有—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不是权利。
------占有保护的原因:一般情况下,占有表彰真权利,保护占有即是保护权利;保护占有在于维护社会秩序
2、占有的分类
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公然占有与隐蔽占有
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3、占有人的权利
1)物上请求权
原物返还请求权、
妨害排除请求权、
妨害防止请求权
注意:原物返还请求权受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自侵占行为发生之日计算(245)
2)、 自力救济
3)、损害赔偿权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B
第五部分、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总述
(一)概述
1、担保物权的种类
典型担保: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
非典型担保物权:所有权保留、优先权(承包人的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性质 意定担保物权 意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
客体 不动产或动产 动产或权利 动产
产生方式 抵押合同+登记(不动产) 抵押合同(动产) 质押合同+交付或登记(个别权利质权) 法定
排他性 不强 强 强
2、赔偿责任与担保责任
物的担保有效----担保责任
物的担保合同无效----赔偿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7、8)。
3、效力
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权,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
1、不可分性
2、 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灭失、毁损、被征收时,担保物权移转至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注意:担保物的转让金不适用物上代位。
3、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成立、移转、消灭从属于被担保债权
担保物权设定时,被担保债权应存在,或者将来能够存在(最高额抵押、质押)
被担保债权移转的,担保物权也随从移转,但当事人特约排除的除外(物权法192)
被担保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72
4、价值权性
5、优先受偿性
6、追及力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内容、客体、权利产生、从属性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1、被担保债权消灭(177)
2、担保物灭失且没有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的(177)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177)
4、担保物权实现(177)
5、第三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被担保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175)
二、抵押权-------非占有型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的特性
1、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分性
2、客体:不动产、动产
3、设立不需要转移占有
4、效力:对抵押物变价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权的设定规则----双轨制
不动产抵押权
登记生效主义:书面抵押合同+登记
登记与抵押合同效力无关。
抵押合同的性质:债权合同、抵押人拒绝办登记的,可要求履行
口头抵押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
口头抵押合同、但登记的,形式瑕疵被补正:有效。
可抵押的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划拨)、
建筑物(含建造中的建筑物)、
以公开的方式承包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可抵押的不动产: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
争议的、查封扣押的不动产。
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房地关系)
A、地上不存在建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设立抵押(180)
例外: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以单独抵押(183)
B、地上有建筑物的,房地一并抵押,当事人排除同抵的约定无效(182)
动产抵押权:
登记对抗主义:书面抵押合同产生抵押权
登记仅生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担保法43)
善意第三人的范围:
1)抵押物所有权的善意受让人
2)登记抵押权人
3)质权人
4)留置权人
特殊问题 流抵契约之禁止(物权法186、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7条):部分无效
3、抵押物的转让、继承、赠与
1)有偿转让:
A、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有偿转让
-------合同有效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抵押权是否存在,取决于被担保债权是否消灭,消灭的,抵押权也随着消灭;被担保债权不消灭的,抵押权也不消灭。
擅自有偿转让的抵押物的
---------转让合同的临时效力状态:效力待定
终局效力:取决于被担保债权是否消灭
被担保债权消灭的(受让人代位清偿、转让人提前清偿或提存等),
抵押权消灭,转让合同有效(终局状态)。
被担保债权未消灭的,抵押权不消灭,转让合同无效(终局状态)。
2)抵押物所有权的无偿转移
继承------从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继承人取得抵押财产,抵押权仍存在。
赠与------抵押权仍存在。
4、抵押权担保范围
-----有约定的,从约定,抵押合同记载的抵押财产与登记簿中记载的不一致的,以登记簿中记载的为准。
------无约定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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