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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典简化冲刺笔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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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0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内容表现为积极(作为)、消极(不作为)两方面

地役权满足高级需求------相邻关系满足必要的低级需求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 相邻关系

产生方式 意定(合同) 法定

独立的权利 是 不是

登记 登记为对抗效力 不需登记

内容上 权利 所有权的扩张或限制

(1)设立方式 书面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成立,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未登记地役权的对抗效力:

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变,需役地的权利人发生变化的,地役权能够对抗供役地物权人

供役地的权利人发生变化,需役地的权利人不变,区别对待:

继承或合并取得供役地的,可对供役地的受让人主张地役权;

供役地的受让人知情的(恶意),可主张地役权

供役地的受让人善意的,不可主张地役权

2)登记的地役权:能对抗一切人

3)地役权的存在期限

a、土地所有权设立的,可有期限、也可设立永久地役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立的,不超过其本身的权利存在期限(161)

4)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役权上的冲突(162、163)

冲突规则:不得损害存立在先的用益物权人的利

用益物权设立在先的,土地所有权人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不得设立地役权负担---,但可以为自己的土地的利益在他人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

5)地役权的从属性—不得单独转让、抵押(164、165)

不可分性----需役地、或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原权利或负担仍存在(166、167)

6)供役地权利人的解除权(168)

两种情形:滥用地役权;未付费且在合理期间内两次催告

二、占有

1、占有—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不是权利。

------占有保护的原因:一般情况下,占有表彰真权利,保护占有即是保护权利;保护占有在于维护社会秩序

2、占有的分类

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公然占有与隐蔽占有

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3、占有人的权利

1)物上请求权

原物返还请求权、

妨害排除请求权、

妨害防止请求权

注意:原物返还请求权受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自侵占行为发生之日计算(245)

2)、 自力救济

3)、损害赔偿权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B

第五部分、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总述

(一)概述

1、担保物权的种类

典型担保: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

非典型担保物权:所有权保留、优先权(承包人的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性质 意定担保物权 意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

客体 不动产或动产 动产或权利 动产

产生方式 抵押合同+登记(不动产) 抵押合同(动产) 质押合同+交付或登记(个别权利质权) 法定

排他性 不强 强 强

2、赔偿责任与担保责任

物的担保有效----担保责任

物的担保合同无效----赔偿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7、8)。

3、效力

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权,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

1、不可分性

2、 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灭失、毁损、被征收时,担保物权移转至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注意:担保物的转让金不适用物上代位。

3、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成立、移转、消灭从属于被担保债权

担保物权设定时,被担保债权应存在,或者将来能够存在(最高额抵押、质押)

被担保债权移转的,担保物权也随从移转,但当事人特约排除的除外(物权法192)

被担保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72

4、价值权性

5、优先受偿性

6、追及力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内容、客体、权利产生、从属性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1、被担保债权消灭(177)

2、担保物灭失且没有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的(177)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177)

4、担保物权实现(177)

5、第三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被担保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175)

二、抵押权-------非占有型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的特性

1、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分性

2、客体:不动产、动产

3、设立不需要转移占有

4、效力:对抵押物变价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权的设定规则----双轨制

不动产抵押权

登记生效主义:书面抵押合同+登记

登记与抵押合同效力无关。

抵押合同的性质:债权合同、抵押人拒绝办登记的,可要求履行

口头抵押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

口头抵押合同、但登记的,形式瑕疵被补正:有效。

可抵押的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划拨)、

建筑物(含建造中的建筑物)、

以公开的方式承包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可抵押的不动产: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

争议的、查封扣押的不动产。

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房地关系)

A、地上不存在建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设立抵押(180)

例外: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以单独抵押(183)

B、地上有建筑物的,房地一并抵押,当事人排除同抵的约定无效(182)

动产抵押权:

登记对抗主义:书面抵押合同产生抵押权

登记仅生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担保法43)

善意第三人的范围:

1)抵押物所有权的善意受让人

2)登记抵押权人

3)质权人

4)留置权人

特殊问题 流抵契约之禁止(物权法186、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7条):部分无效

3、抵押物的转让、继承、赠与

1)有偿转让:

A、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有偿转让

-------合同有效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抵押权是否存在,取决于被担保债权是否消灭,消灭的,抵押权也随着消灭;被担保债权不消灭的,抵押权也不消灭。

擅自有偿转让的抵押物的

---------转让合同的临时效力状态:效力待定

终局效力:取决于被担保债权是否消灭

被担保债权消灭的(受让人代位清偿、转让人提前清偿或提存等),

抵押权消灭,转让合同有效(终局状态)。

被担保债权未消灭的,抵押权不消灭,转让合同无效(终局状态)。

2)抵押物所有权的无偿转移

继承------从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继承人取得抵押财产,抵押权仍存在。

赠与------抵押权仍存在。

4、抵押权担保范围

-----有约定的,从约定,抵押合同记载的抵押财产与登记簿中记载的不一致的,以登记簿中记载的为准。

------无约定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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