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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典简化冲刺笔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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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0

2)通行----扩张(物权法87)

3)建造、修缮建筑物及铺设管线----扩张(物权法88)

4)通风、采光、日照--(物权法89)

5)不得排放固体废物等有害物质---限制(物权法90)

6) 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限制(物权法91)

理解要点:相邻关系中利用相邻不动产必须是必要的,即不利用相邻不动产就难以使用自己的不动产。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

1、建筑物区分所有----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业主→业主大会)

-------房、地被视为两个物(所有权的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共有)

1)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考点

a 专有部分----特定的空间

b 共有部分

大共有:墙壁、楼顶、外墙

物业用房、公共设施

建筑物的共有

部分共有:楼板

A、所有权的共有

其他共有: 维修资金、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

- B、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共有:区内道路、绿地、公共场所(73)

有例外: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及明示归个人所有的绿地

C共有部分具有从属性,

在转让上有限制:单独转让禁止

转让上的从属性:从属于专有部分(72)

2)业主的权利

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权——住宅改为经济性用房的限制(77)

业主的撤销权---针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侵权决定(78)

业主的诉权---对自己权利的侵权(83)

成员权——参加业主大会、选举、表决的权利

3)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a 业主大会决议的有效标准:

2个1/2以上:物业企业的更换权、制定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个2/3以上: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建筑物的改建和重建。

b 诉权:业主擅自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侵占通道-

二、动产所有权

(一)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变动规则(公示原则的体现)

1、一般动产:法律行为+交付

特殊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登记对抗主义

知识点:所有权变动看交付

交付种类: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二)、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公信原则的体现)

理解宝典:前提:无权处分

效力: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性质:原始取得

规则差异:因无权处分人对动产的占有是否基于所有人的自愿而规则有异

1、一般动产的善意取得(所有权)

(1)无处分权人占有标的物----所有权人自愿脱离占有(承租、保管、借用、出质等)

(2)标的物是动产

(3)第三人善意、时间标准——取得占有时

(4)第三人取得占有----占有改定除外

(5)第三人有偿取得---价格合理(物权法106)

2、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非基于所有人的自愿而占有他人动产

要件:

1)须为遗失物

2)标的物是动产

3)第三人善意、时间标准——取得占有时

4)第三人取得占有----占有改定除外

5)第三人有偿取得---价格合理

6)2年除斥期间经过(从遗失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受人时起计算)

注意:买受人取得遗失物的方式不同对其权利的影响:

买受人依拍卖或者从合法经营者手中取得遗失物的:

买受人的价金请求权 遗失人

买受人的价金请求权和遗失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形成同时履行抗辩(物权法107)

买受人依其他方法取得遗失物的:

买受人无价金请求权→→遗失人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理论)

适用善意取得的:货币、不记名有价证券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其他物

参考书的观点-----认为货币不适用善意取得

漂流物、埋藏物的善意取得比照遗失物处理(物权法114)

三、共有

1、共有

——一个物、一个所有权、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法人)分享

产生原因:法律行为、法定

2、共有物的处分规则——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对比

1)对共有物重大处分的规则-----按份共有2/3,共同共有全体同意(97)

2)共有种类不明的,除存在家庭关系外,推定为按份共有(103)

3)共有人的对外责任

-------一般情况下,对外连带责任。

---------例外,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责任关系的除外

4)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

权利性质------形成权

权利行使的限制:

按份共有-------随时主张

共同共有------共有关系结束、或者有重大事由

分割后发现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分担损失(物权法100条)

5)共有物的管理、维护、改良、处分和费用负担

重大改良、处分:共同共有-----全体同意(97)

按份共有-----2/3以上同意(97)

维护管理------------共有人均可,不区分共有的类型(96)

第三人侵害共有物的------共有人均可以主张权利

费用负担-----无约定的,按份共有按份额、共同共有共同负担。

3、准共有——所有权以外财产权的共有

第四部分、用益物权和占有

一、用益物权-----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

1、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或划拨取得(139)

--------可抵押(143)

----------出让取得的有期限限制(144)

---------划拨取得的,抵押权实现时要扣除出让金,扣除部分归国家(担保法56)

2、宅基地使用权:

-------取得方式:申请 +批准

------取得人:限于本村集体成员

——权能:不可抵押,限制转让

3、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他物权

------可与厂房一起抵押

----单独抵押不可(物权法183)

4、土地承包经营权

——书面合同设立,具有对世效力(127)

-------家庭承包的不可抵押(物权法128、担保法37),

------采拍卖、公开协商、招标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133)。

5、地役权---为需役地的需要而对供役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特点:地役权是他物权----------针对他人的供役地所享有用益物权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为需役地物权而创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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