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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文献中的普通技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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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0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得知,《审查指南》中所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就能够实施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暗含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按照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就能够实现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的常规实验能力容易理解,那么什么是普通技术知识呢?

(二)普通技术知识的定义

《审查指南》中给出了普通技术知识的名称,但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解释。笔者试图将其与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比较以进一步的区分普通技术知识。

1.普通技术知识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

根据《审查指南》的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到的技术内容。因此,普通技术知识属于现有技术的一部分,是一种特殊的现有技术,只是这部分“特殊的现有技术”的掌握程度很高,是知晓。

《审查指南》中还通过举例的方式多处列举公知常识,指出:公知常识性证据包括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这些证据都属于公知、常用的知识。显然公知常识属于普通技术知识的一种。那么是否普通技术知识就等同于公知常识呢?指南中没有给出指引。对于某些公知的内容,如果由于其学科发展较为迅速,或者其它一些原因导致其没有被记载在词典、手册、教科书中,是否就不能认定其属于普通技术知识?通过全面检索得到的现有技术显然不属于普通技术知识,但是否还存在部分普通技术知识介于所属领域最为基础的公知常识和全面检索的所有的现有技术之间?

2.欧洲专利局所定义的“普通技术知识”

带着类似的疑问,笔者参考了欧洲专利局关于“充分公开”的法律规定,根据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和EPO申诉委员会的判例,判断文献记载的内容是否构成“普通技术知识”有以下三个原则:(1)基础手册、专着和教科书中公开的技术信息构成普通技术知识;(2)专利文献和经过全面检索获得的技术情报通常不构成普通技术知识;(3)如果技术领域比较新,由于教科书还不能提供相关技术知识,专利文献和科技出版物也可能构成普通技术知识。   原则(1)与我国的公知常识的定义类似,从正面定义了什么样的技术知识属于普通技术知识,原则(2)的内容类似于我国新颖性、创造性审查中所有的现有技术,从反面限定了什么样的技术内容不属于普通技术知识,也就是说经过全面检索的现有技术不属于普通技术知识,而原则(3)是我国《专利法》中所没有的内容,可以视为对原则(2)的突破和补充。这恰好在某种程度上回答了笔者的疑问。由于新领域技术发展较快,已经被技术人员所熟知,而在形式上转变为记载在工具书或者教科书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于这类型的内容可以通过专利文献和科技出版物的方式予以弥补。

综上分析,在现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明确定义普通技术知识的情况下,可以借鉴欧洲专利局的经验,“普通技术知识”的内涵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广泛知晓的技术,包含公知常识但又不止步于公知常识,在一些发展较快的技术领域可以参考专利文献和科技出版物,同时为了体现该新技术领域相关内容具备普通技术知识的特点,已经广为传播,应当在文献数量上给予一定的要求。

三、对涉案申请的处理  

在明晰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判断主体的技术水平后,再反过来看待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及的涉案申请。如果“判断所述物体运动过程中是否有点击命令产生”以及怎么来“根据所述点击命令在电视桌面上运行相应的应用程序”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则本案公开充分,反之,则本案公开不充分。因为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必然知晓的。对于智能鼠标控制这一新领域,可以采用一定数量的专利文献来证明其是否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在CPRS中输入:(鼠标+指针)*摄像头*(智能+模拟),可以得到若干篇在本案申请日前公开了上述具体实施过程的专利文献。由此可见,“判断所述物体运动过程中是否有点击命令产生”以及“根据所述点击命令在电视桌面上运行相应的应用程序”已经在现有技术中被广泛的公开,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因此,本案的说明书对发明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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