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420144了解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要求
(一)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类与分级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4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1F420150水力发电工程施工监理
1F420151掌握水力发电工程质量控制的内容
根据《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1-2000),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控制的依据、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开工前质量控制工作、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工程质量检验、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等。
(一)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依据
(二)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
(三)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四)工程质量检验
1F420152熟悉水力发电工程进度控制的内容
1F420153熟悉水力发电工程合同费用控制的内容
1F420154熟悉水力发电工程合同商务管理的内容
1F420155了解水力发电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要求
1F431000水利水电工程法规
1F431010《水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
1F431011掌握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的补救措施
《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这里的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提水。
《水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
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1F431012掌握水工程实施保护的规定
一、禁止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
禁止性规定包括《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河道管理范围按有堤防和无堤防两种情况而有所不同。
限制性规定包括《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所谓限制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上述生产活动有可能对河道稳定以及防洪安全产生不良影响,但为了生产和防洪安全的共同需要,有必要设定必要的法律制度和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将生产活动对防洪安全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或可以控制的范围。故《水法》没有绝对禁止上述活动,而是通过行政许可加以限制。
《水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二、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不同的,管理范围是指为了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管理的需要而划分的范围,如堤防工程的护堤地等,水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故管理范围通常视为水工程设施的组成部分。保护范围是指为了防止在工程设施周边进行对工程设施安全有不良影响的其他活动,满足工程安全需要而划定的一定范围。范围内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改变,但其生产建设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必须满足工程安全的要求。
具体范围针对水闸、堤防和水库都有有相应的说明,参考教材314页--316页的内容结合习题集进行把握。
1F431013了解水资源规划方面的水工程建设许可要求
《水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水法》第十五条规定:“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水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1F431020《防洪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
1F431021掌握在河道湖泊上建设工程设施的防洪要求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洪水影响评价包括: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设项目可能对防洪产生的影响、减轻或避免影响防洪的措施等。房屋采用平顶式结构是一种紧急避洪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