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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公告(3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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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4

职位招录计划减少的,该职位的报考人员不改报其他职位;职位招录计划取消的,由报考人员本人申请,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商改报单位同意后,负责考务的部门给予改报其他职位。

本人自愿放弃改报需要退费的,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同意后,考务部门给予退费。改报职位和退费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18:00。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示。

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免收报名费,在办理减免报名费手续时,须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农村特困人员凭家庭所在地县级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城市低保人员凭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应届毕业生可由学校资助机构出具的特困生证明)和网上提交报名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打印的《网上报名暨加分信息表》,于2015年9月2日16:00前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院考务二部(贵阳市毓秀路18号,省人才市场10楼1002房)办理有关减免确认手续。

报考需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测试职位的,在笔试前还需进行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测试。民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不能参加笔试。民族语言测试时间、地点详见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的通知。

(5)网上打印笔试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于2015年9月14日9:00至9月17日18: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打印笔试准考证。

3.加分

⑴加分政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法机关职位的,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总成绩中加10分;少数民族报考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少数民族职位的不予加分。

(2)加分审查。加分确认的审查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组织,各招考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和方式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公布。经审查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

(三)笔试

1.考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⑴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

⑵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⑶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笔试时间为2015年9月19日、20日两天,具体安排如下:

9月19日 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申论》

9月20日 9:00-11:30《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2.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少数民族加分)÷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四)资格复审

时间:拟在2015年10月进行。

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组织,各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地点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另行通知。

资格复审对象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比例3:1以内(含3:1)方式确定。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现场资格复审人员。

资格复审的考生须持相关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职位要求的有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此外,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持《退伍证》;“四项目”人员持“基层项目服务证书”或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层项目服务身份证明。

各招录单位根据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公示的现场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按照《招录公告》和报考人员填写的《网上报名暨加分信息表》、考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现场资格复审的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环节。该职位空缺人数在递补复审期内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招录单位24小时内无法联系到复审递补人员的,视为递补人员自动放弃。经资格复审,复审合格人数与招录计划数比例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减少或取消招录计划。

考生应关注复审相关公告,如因考生未阅读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未参加复审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必须书面签署贵州省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报考承诺书。面试人员名单和职位调整情况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向社会公示。

(五)面试和总成绩

1.面试

时间:拟在2015年11月进行。

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面试人员为公示无异议的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面试地点见面试准考证。

2.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六)体能测评

时间:拟在2015年11月进行。

报考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参加面试的考生进入体能测评环节。

体能测评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组织,招录机关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体能测评具体时间和地点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体能测评中,考生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评项目结果有异议或有举报事项的,应在该项目测评结束后当场向在场的监督员提出,事后再提出异议或举报申请的不予受理。

(七)体检

时间:拟在2015年11月进行。

公务员职位面试结束、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结束后即进入体检环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考生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2:1比例以内(含2:1)确定体检对象,其他职位按招录计划数以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总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若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相同,以《申论》科目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文件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时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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