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法表格总结笔记: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2011-04-25 17:16:45 字体放大:  

【编者按】本文着重为参加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介绍了“2011年中级经济法表格总结笔记: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的主要内容,文章的特点是利用表格来概括所讲内容,一目了然,简洁明了,下面来看正文:

经济法的主体:

分类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
受控主体: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宫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 立法主体(如全国人才)
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
注意: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资格的取得 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1.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要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        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注意:只有某些特殊行为(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制,老老实实接受限制、依法纳税即可。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
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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