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证券从业考试《证券交易》第三章笔记及练习五

2014-11-28 16:53:04 字体放大:  

三、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

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后方可进行股份转让。这些工作由股份转让公司负责办理。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持有者办理股份重新登记和托管时,应按规定向办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在重新确认股份后,股份转让公司应向股份持有人出具股份确认书。股份转让公司已确认的、可进行股份转让的股份应当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并且托管后方可开始转让。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委托方式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投资者委托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证券公司不得自营所主(代)办公司的股份。

股份转让的转让日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5次(周一至周五)的转让方式:

(1)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

(3)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3次的转让方式,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

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主办券商的退市公司,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退市公司,其股份实行每周星期五转让1次的方式。退市公司如与主办券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且披露经审计的最近年度财务报告,其股份可调整为每周转让3次的方式。

股份转让的委托申报时间为转让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之后进行集合竞价配对成交。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1手等于100股。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l手的整数倍。不足l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证券公司在代办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转让撮合时,以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其确定原则依次是:

(1)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

(2)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

①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②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

(3)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

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股份报价转让与现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股票交易的不同:

(1)挂牌公司属性不同。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属于公开发行股份未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市场的上市公司,是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份,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上市的公司。试点报价转让股份的挂牌公司则是中关村科技园区未公开发行股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转让方式不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采用每个转让日集合竞价转让一次的转让方式,交易所市场采用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两种转让方式都属于集中交易方式。股份报价转让是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报价,依据报价寻找买卖对手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再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股份的成交确认和过户。股份报价转让不提供集中撮合成交服务。

(3)信息披露标准不同。交易所市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遵循《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基本参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股份报价转让的公司并非是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标准要低于上市公司的标准。

(4)结算方式不同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交易所市场的结算方式和资金存管方式相同,采用多边净额结算,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代理证券公司完成股份和资金的交收。股份报价转让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的,买方须保证资金账户中存有足额的资金,卖方须保证股份账户中有足额的可转让股份,方可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成交确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