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证券从业考试《证券交易》第二章笔记及练习二

2014-11-28 15:41:34 字体放大:  

(二)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1.在委托买卖证券的过程中,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2.证券经纪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了为委托人服务和公平买卖的原则。具体地说,证券经纪商应承担下列义务:

(1)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向客户提供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指定的《风险揭示书》,提醒客户认真、详细地阅读。

(2)认真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3)坚持了解客户原则。

(4)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证券经纪商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有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在接受委托人的买卖委托后,须按委托人的指令立即以一定的方式传至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尽力以对客户最有利的价格成立。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地按照委托人所委托的交易种类、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买卖数量、限价或市价等条件,在委托有效时间内买卖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人的委托如未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至有效期结束。如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证券经纪商也应立即将变更指令传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电脑主机。委托人撤销或未能成立的委托,证券经纪商应退还其交纳的资金或证券。买卖成立后,证券经纪商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立报告单交付客户,并代为办理清算、交收,将款项和证券及时交付给客户签收。

(5)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漏。但监管、司法机关与证券交易所等查询不在此限。

(6)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

(7)不接受全权委托。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人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将营业场所延伸到规定场所以外。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2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人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例7·判断题】证券经纪商必须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该揭示书是由该证券经纪商自行编定的。( )

【答案】错误。 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指定的《风险揭示书》。

【例8·多选题】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 )。

A.如实填写开户申请书和委托单,并接受经纪商的审查

B.缴存足够的交易资金

C.委托指令一旦发出,在有效期限内,只要受托人是委托内容代理买卖的,都必须无条件的接受交易结果,并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D.正确选择委托买卖价格,保证委托能够成交,至少应该部分成交

【答案】ABC

【例9·单选题】下列选项中,( )不是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A.坚持了解客户原则

B.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C.为客户保密

D.代理客户决策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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