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
证券公司应报送一系列材料,申请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同意接纳的,向该证券公司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四)日常管理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1名,组织、协调会员与证券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五)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
1.监督检查。
证券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警示。
(2)书面警示。
(3)要求整改。
(4)约见谈话。
(5)专项调查。
(6)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7)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2.纪律处分。
(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中国证监会制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3)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4)取消交易权限。
(5)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受到上述第(3)、(4)、(5)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别会员的管理(重点)
1.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可以申请成为特别会员。
2.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
(1)依法设立且满1年。
(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申请重点条件:依法设立且满1年;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3.特别会员享有的权利有
(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
(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