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考点第五章

2014-09-12 11:05:05 字体放大:  

【考点五】权证的交易与行权  

一、权证的交易  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证券公司在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时,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

投资者应使用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A股账户)办理权证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二、权证的行权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

【考点六】代办股份转让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  所谓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范围  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中,证券公司必须是取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业务可以分为主办业务和代办业务。

1.主办业务范围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有下列主办业务:

(1)对拟推荐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股份转让公司挂牌前,主办券商应完成初次辅导。

(2)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包括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推荐文件,办理所推荐公司股权确认,确定及调整所推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式等。

(3)发布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

(4)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5)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

(6)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7)中国证券业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代办业务范围

(1)受托办理股份转让公司股权确认事宜。

(2)向投资者提示股份转让风险,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接受投资者委托办理股份转让业务。

(3)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或相关主办券商的要求,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4)中国证券业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考点七】 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  

一、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概念  所谓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