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考点第三章

2014-09-12 10:58:54 字体放大:  

【考点三】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固定收益平台主要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两种。交易商之间的交易是指交易商之间按照规定,通过报价或询价方式买卖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则指具有经纪业务的交易商可与其客户协议交易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考点四】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一、交易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都要发布包括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证券交易所还要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交易行为  监督《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则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1)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3)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4)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