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
1.关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2.对券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规范要求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
(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8)券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①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②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④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⑤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9)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①、②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10)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1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③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④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⑤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⑥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1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
(1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1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1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1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17)券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内容不得有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