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四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业务模式、流程管理与合规管理)
一、券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基本模式和流程管理
1.证券研究报告由专门的研究部门制作。研究部门的研究人员负责撰写、制作证券研究报告。证券研究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宏观经济、行业或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法规解读、估值及投资评级;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其中,投资评级是基于基本面分析而作出的估值定价建议,不是具体的操作性买卖建议。
2.证券研究报告完成后,通过券商的证券研究报
告发送系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同时发送给基金、资产管理机构等机构客户、公司的投资顾问团队以及公司内部部门。研究部门向机构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的报酬,包含在证券公司提供交易席位产生的佣金收入中;研究部门也会向机构客户直接销售证券研究报告,获取销售收入。
3.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流程通常包括5个主要环节。
(1)选题:即选择和霜盖研究对象,部分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建立了研究人员选择研究对象的内部审批程序。
(2)撰写:包括数据资料收集、研究分析和报告写作。
(3)质量控制:研究报告撰写完成后,研究部门的质量审核人员对分析前提、分析逻辑、使用工具和方法等进行审核,控制报告质量。
(4)合规审查:由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或者研究部门的合规人员负责,审查证券研究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是否涉及非公开信息、利益冲突情形等。
(5)发布:一般通过研究报告发送系统同时向公司确定的发布对象发送,系统自动留痕。实践中,有部分券商研究部门指定岗位负责发送,也有公司的研究部门授权机构客户服务部门向机构客户发送。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业务模式
1.向基金等机构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
2.向基金之外的保险、私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销售证券研究报告,收取销售收入。
3.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向证券公司的经纪客户(基金除外)发送证券研究报告,由证券公司统一向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支付费用。
三、合规管理
1.大部分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内部控制机制和隔离墙制度。部分公司已经建立清晰合理、运转有效的证券研究报告合规审查、证券分析师跨越隔离墙管理制度。
2.实践中,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部分证券公司由合规管理部门对研究报告进行合规审查;部分证券公司由研究部门的合规专员岗进行合规审查。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证券分析师跨越隔离墙行为的审批和监控,防止证券分析师利用跨墙接触的非公开信息发布研究报告,以及投行部门干涉证券研究报告的独立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对合
规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1)隔离墙制度与跨越隔离墙制度:存在着利益冲突的部门和业务之间要相互隔离,防止保密信息或非公开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的有害传递,防止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建立隔离墙制度是国际投行应对利益冲突等问题和风险,通过多年积累,逐步探索形成的行业惯例。各国家和地区对隔离机制的标准不一,基本内容多为原则性要求:一是券商均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部隔离制度;二是明确可能发生信息滥用和利益冲突的情形:三是明确信息隔离的具体手段和程序。在隔离墙制度中,券商的员工根据是否接触敏感信息,处于隔离墙的公开侧或保密侧。如果处于公开侧的员工有合理的业务需求而要接触敏感信息,可以申请临时跨越隔离墙进入保密侧。券商应当制定跨墙审批程序、管理流程和控制机制,由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对跨墙活动进行监控。实践中,跨墙主要体现在证券分析师参与投行项目方面。证券分析师为公司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项目提供行业研究、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等研究支持,从而接触该项目的非公开信息的,应当从公开侧跨墙进入保密侧。当相关信息已公开或者项目已完成时,证券分析师应当跨回公开侧。证券分析师在跨墙期间不得依据投行项目的非公开信息,对外发布相关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 ’
(2)静默期制度:它是指证券机构担任证券公开发行活动的承销商或财务顾问时,应在本机构承销或管理的证券发行活动之前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要求其研究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关于该发行人的研究报告。静默期安排是一种国际惯例。
美国全美证券商协会{2711规则》中规定,券商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管理者或合作管理者时,其分析师自发行曰起40天内不得发布关于该发行人的研究报告;券商担任上市公司二次公开发行权益证券的管理者或合作管理者时,其分析师自发行日起10天内不得发布关于该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同意参加首次公开发行承销团的券商,自发行日起25天内不得发布关于该发行人的研究报告。
根据我国香港地区相关规则的规定,证券公司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管理者或承销商,自股票定价日起40天内不得发布关于该发行人的研究报告:证券公司担任上市公司二次公开发行的管理者或承销商,自定价日起10天内不得发布关于该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借鉴国际惯例,确立了静默期制度要求。第l6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向客户披露静默期安排。这种规定基于当前境内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强调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告知客户有关静默期安排的义务。